适用时间:截至2026年10月。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建工解释(二)》第二十条明确,建设工程被征收后,承包人可以就获得的补偿金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本文讨论施工企业在征收、搬迁补偿及工程款结算中的资料核验路径。
工程项目遭遇征收或重大拆迁时,施工企业常发现原建筑物即将拆除、工程现场难以继续核量,而发包人已经或正在与征收部门协商补偿。此时争议可能从“工程本身的折价或拍卖款”转到“谁取得了补偿、补偿款对应什么财产、工程价款如何匹配”。2026年施行的司法解释对此给出明确规则,但承包人仍需证明自己主张的工程价款及其与相应项目、补偿款的关系。

第二十条覆盖征收补偿款
《建工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承包人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征收产生的补偿款因此可能成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指向的财产价值。
该条并没有让承包人自动取得全部征收补偿,也没有替代工程款结算和权利主体审查。实际主张仍应核清:补偿协议由谁签署、款项由谁领取、征收范围覆盖哪些工程和土地权益、款项是否已经支付或提存、承包人欠付工程价款是多少、该工程价款对应哪一施工范围。对补偿中涉及土地、停产停业、搬迁安置或其他非工程价款项目的内容,应按文件分别识别,不能将所有补偿项目一概算作工程款。

先建立“工程—价款—补偿”对应链
施工企业可将资料按三条线归集:
| 资料线索 | 需要固定的内容 |
|---|---|
| 工程范围 | 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图纸、工程量签证、竣工或阶段验收、现场交付记录 |
| 欠付价款 | 结算协议、审计或造价材料、付款明细、发票、催款通知和对账记录 |
| 征收补偿 | 征收决定、补偿方案及协议、评估资料、补偿款收款账户、支付或提存凭证 |
最高法《建工解释(二)》第十七条同时要求法院查明优先受偿权对应的工程价款数额及相应工程,并在裁判主文中明确。因此,主张补偿款上的优先受偿时,应准备可以相互印证的工程范围和金额计算表,而不是只提交项目名称或征收公告。若补偿款由发包人、项目公司或其他主体领取,应进一步证明该款项与被征收建设工程之间的关系及实际流向。
及时处理付款和证据变化
征收项目的现场状态会快速变化。收到征收通知后,应及时保存现场影像、测绘和工程量资料,并书面联系发包人核对补偿方案、收款安排和工程款结算。若现场即将拆除、关键材料可能灭失,可依法申请证据保全;谈判中形成的补偿金额、支付节点、监管账户和提存安排,也应以书面协议和可追溯凭证固定。
还需同步核对优先受偿权期限。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对因客观原因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以及在结算协议中明确付款日期的情形规定了起算规则。不能因项目进入征收程序,就假定权利期限停止或重新起算;具体起算点需要核对原合同、有效变更文件、结算协议及催告记录。
一份实务核验清单
- 确认承包人主体、合同链条和实际施工范围,识别是否存在分包、转包或资质借用争议。
- 分段核算工程价款、已付款、质量争议款及不属于优先权范围的损失项目。
- 取得征收决定、补偿协议、评估报告、支付或提存凭证,标明与工程对应的具体部分。
- 核对补偿款收款人、账户流向、抵押及执行情况,必要时及时主张权利并保全证据。
- 固定竣工验收、结算、催告、付款期限变更和征收后现场状态资料。
李泳霄团队的客户资料显示,其业务方向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结算索赔及复杂建工争议。涉及项目征收与工程款并行处理时,可按委托范围协助梳理施工范围、结算证据和补偿文件;是否适用优先受偿规则以及具体主张方式,应基于完整材料、款项流向和权利期限审查。
**风险提示:**本文仅供一般性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不承诺案件结果。补偿款性质、收款主体、工程价款数额、权利顺位和行使期限均受个案事实及文件影响,应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项目资料核验。
参考资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全文(访问日期:2026年10月26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转载的法律全文(访问日期:2026年10月26日)。
-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50号:利辛县某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安徽某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某腾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2025年3月12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全文(访问日期:2026年10月26日)。该案涉及特定抵押财产上的相对放弃,本文仅将其用于说明权利范围和事实审查,不将其表述为征收补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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