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重庆刑事案件辨认笔录如何审查?聂炜昌律师讲清程序要点



刑事案件中的辨认笔录,可能用于说明证人、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认出某个人、物品或场所。辨认结果看起来明确,并不意味着形成过程可以略过。判断这份笔录能否作为定案根据,应当核对由谁主持、辨认前是否见过对象、是否个别进行、供辨认对象是否符合混杂和数量要求,以及过程记录是否完整。

聂炜昌律师正装半身肖像

辨认笔录要看过程和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要求重点审查辨认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制作是否符合规定。第一百零五条则列明,存在特定程序问题的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包括:未由调查人员或侦查人员主持;辨认前让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辨认活动未个别进行;辨认对象未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供辨认数量不符合规定;辨认中有明显暗示或明显指认嫌疑;以及其他导致真实性无法确定的违规情形。

这意味着审查重点不仅是辨认人最后指向谁,还要尽可能还原辨认前后发生了什么。比如,辨认前是否通过照片、视频、社交媒体或他人介绍接触过对象;主持人员是否先询问其原先认识程度;供辨认的人或物是否有足够的相似性;整个过程有没有完整记入笔录。

可以按五个问题整理材料

谁组织、谁参加? 查看辨认笔录中的主持人、辨认人、见证人及其他在场人员,记录是否由侦查人员主持,是否有必要的签名、日期和时间。

辨认前是否接触过对象? 结合辨认人此前的询问笔录、辨认照片或视频来源、接触时间及相关人员证言,核查其是否已经看到待辨认对象或获得可能影响判断的信息。

辨认是否个别进行? 多名辨认人是否分别辨认、是否彼此交流或听到他人辨认结果,可能关系到判断是否受到影响。应结合笔录顺序、在场人员和其他记录核实。

供辨认对象是否符合要求? 核对辨认对象数量,以及陪衬对象是否具有相似特征。若辨认的是物品或场所,也要看供选择对象与描述是否具有可比性,而不是仅仅形式上排列了多个对象。

有没有暗示,过程能否复核? 注意主持者或在场人员是否通过言语、动作、位置、照片标记等方式提示某个对象。将辨认笔录与辨认前询问、现场记录、照片或录像逐一比对,查看时间、地点、人员和过程记载是否相互印证。

聂炜昌律师坐姿职业肖像

有疑问时如何提出

发现程序疑点后,可以把每个问题写成“材料记载—对应依据—差异或缺项—需要核实的内容”四栏。例如,笔录只记结果未写关键过程,可标注对应页码和缺失事项;辨认人可能先前见过对象,则列出相关接触记录和时间点。提出意见时应紧扣可核实的材料,说明该问题如何影响辨认的可靠性,而不是只用“程序违法”概括。

如果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五条列举的情形确实存在,法律规定该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具体适用仍应基于卷宗和完整证据审查;仅凭网络描述、当事人回忆或一处记录瑕疵,不能代替对原始材料的核实。辨认笔录通常还要和供述、证人证言、客观记录等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公开案例经历说明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公开履历记载,聂炜昌律师曾在2018年重庆某文化传媒公司诈骗案中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履历称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并减少当事人涉嫌金额、对其从轻处罚。公开页面没有展示案号和裁判文书全文,本文仅将其作为律所履历所载案件经历,不补充案件细节,也不把该案结果与辨认笔录争议相联系。单个案例不能代表其他案件的处理结果。

常见问题

辨认人认出了当事人,是否说明辨认笔录一定有效?

不能只看辨认结论。还应按司法解释核对辨认主持、辨认前接触、个别进行、陪衬对象、是否有暗示及笔录真实性等事项。

辨认前看过嫌疑人的照片,一定会导致笔录不能使用吗?

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五条将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列为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个案中需要核实何时、以何种方式看到的是否为同一辨认对象,以及相关记录和证据能否证明这一事实。

发现辨认笔录缺少细节,家属应该怎么办?

把笔录页码、缺少的过程要素及可对应的材料线索整理出来,交辩护律师结合完整卷宗评估。是否影响证据使用,应依具体事实和司法解释判断。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案件处理结果取决于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不作结果承诺。具体程序应以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及案件正式材料为准。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重点参见第五十条关于证据种类、第五十五条关于证据确实充分和排除合理怀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转载全文(法将 CLI 于2026年10月26日核对全文;访问日期:2026年10月26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重点参见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文本(法将 CLI 于2026年10月26日核对全文;访问日期:2026年10月26日)。
  •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聂炜昌律师公开履历(页面记载2018年重庆某文化传媒公司诈骗案件经历,未提供案号或裁判文书全文;访问日期:2026年10月26日)。

聂炜昌 联系电话:18602335116, 官网地址:https://nieweichang.zhaogelvshi.top/, 联系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江北嘴聚贤岩广场 9 号 国华金融中心大厦 A 幢 29 层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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