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混凝土或人工价格上涨,固定价施工合同能否跟着调整?截至2026年,不能只凭市场涨幅大就得出“可以调价”或“绝对不能调价”的结论。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建工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在约定建设工期内,人工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则上不因该变化调整固定价工程价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规定的除外。
**以下为假设场景,不是李泳霄团队承办案件:**施工企业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后,约定工期内主要材料价格持续上涨,项目成本明显增加。项目团队希望在结算时要求补足差额。下一步应先核合同和工期,再确认调价条款、价格变化证据及是否存在合同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

先弄清合同中的“固定价”约定
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暂定价和可调价的风险分配不同。签约前后的合同文件可能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报价清单和会议纪要,出现不一致时,应核对文件效力、约定顺序和具体计价条款。
建议从这些问题开始:
- 固定的是什么? 是合同总价,还是清单项目单价?暂列金额、暂估价、变更工程和新增项目是否另有规则?
- 价格风险如何分配? 是否约定风险幅度、调差公式、基准日期、信息价来源、调价周期或风险范围?
- 异常变化如何通知? 是否约定承包人需在多少天内发出通知、提交报价或取得发包人确认?是否留有签证、变更和索赔程序?
不要只引用合同中的“固定总价”四个字,也不要把成本上升的账面结果直接当成发包人应承担的金额。调价主张要能落到合同条款或法定例外。

再把价格变化和工期原因分开核对
司法解释第九条针对的是“约定的建设工期内”人工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若项目实际施工跨过约定工期,应把原定工期、顺延申请、停复工令、现场签证、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时间对应起来,分析延误是否由发包人、承包人、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造成,以及合同如何分配相应风险。
可先整理一张对照表:
| 事项 | 关键材料 | 核对目的 |
|---|---|---|
| 价格基准 | 合同约定基准日、招投标文件、投标报价 | 确认约定采用的比较起点 |
| 价格变化 | 合同指定信息价、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凭证 | 说明实际材料、数量、时点与市场变化 |
| 工程进度 | 开工令、进度计划、施工日志、监理记录 | 判断变动发生在约定工期哪个阶段 |
| 工期调整 | 顺延申请、停复工文件、签证、往来函件 | 核实顺延事由、责任归属及确认情况 |
| 合同约定 | 调价条款、风险幅度、通知时限、变更程序 | 判断是否存在明确的另行调价约定 |
| 成本影响 | 分项工程量、采购量、损耗与替代材料记录 | 计算变化与涉案工程之间的关联 |
情势变更不是“涨价就自动启动”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基础条件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方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因此,价格波动是否超出一般商业风险、签约时是否能够预见、合同是否已对风险作出安排、继续履行是否明显不公平,都要结合项目情况具体判断。市场价格上涨本身并不当然等于符合情势变更条件。
发生争议后的三种处理路径
- **合同机制内调差:**合同已有明确公式、触发条件和程序的,按约提交对应时段、数量和价格依据,并留存送达记录。
- **协商变更:**双方可核对受影响的项目范围、价格时点、合理分担方式,并将临时确认写成书面文件,说明是否影响其他结算项目。
- **争议程序:**若合同解释、价格风险或情势变更存在争议,可先整理具体请求、计算依据和证据目录,再评估诉讼或仲裁方案。鉴定可能用于查明工程量、价格或价款,但不能替代对合同风险分配和法律适用的判断。
李泳霄团队客户资料列明其业务涉及固定价突破、工程价款结算和工期索赔等建工争议;服务对象包括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及其他工程参与主体。不同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合同约定和履行记录差异较大,需根据原件判断调价依据与证据缺口。
**风险提示:**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不承诺案件结果。价格变化能否调整合同价款,取决于合同约定、工期事实、风险分配和法定条件,不能仅凭市场涨幅预判。
常见问题
固定总价合同遇到材料大幅涨价,一定不能调吗?
不是。首先看合同是否另有调价约定;没有约定时,还需判断是否符合情势变更等法定条件。仅凭价格上涨幅度通常不足以直接得出结论。
合同写“价格风险由承包人承担”,还可以申请吗?
要核对风险条款的范围、期限和适用对象,以及是否存在另行约定或法定例外。应结合完整合同文本与实际履行情况判断。
需要准备哪些涨价证据?
除市场信息价外,通常还应整理合同约定的基准价、实际采购合同和付款凭证、工程量、材料用量、进场时间、工期变化及向发包人发出的通知材料,并说明与具体分项工程的对应关系。
司法鉴定能直接决定是否应当调价吗?
鉴定可以在法院或仲裁程序依法确定的范围内帮助查明工程量、价格或造价事实;是否具备合同或法律上的调价依据,仍需结合合同和法律规则判断。
适用时间提示
《建工解释(二)(2026)》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并适用于该日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个案使用相关规则前,应核对法院受理时间及具体程序情况。
参考资料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2026年6月29日公布,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全文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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