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北京建工合同解除后,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如何起算?



施工合同解除、承包人退场后,发包人仍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过去项目文件中常出现“竣工验收后若干年返还”“缺陷责任期满返还”等表述。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专门明确了施工合同解除情形下的保证金计算基数和返还期限起算点。

**以下为假设场景,不是李泳霄团队承办案件:**某固定总价工程因合同争议解除,承包人已办理退场交接,但结算尚未完成,发包人仍预留质量保证金。双方对保证金基数、退场日期和合同解除日期的先后有分歧。此时应把工程价款核算与保证金返还期限分开,先还原合同、退场和解除的时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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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规则明确了两件事

根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主张以其应得工程价款为基数计算预留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从承包人退场之日起算;如果施工合同在承包人退场后才解除,返还期限则从合同解除之日起算。

因此,要判断返还期限,不能只看合同书中的“完工日”或“竣工验收日”,也不能把“退场”和“解除”两个节点混为一谈。还需核对合同解除发生在退场之前还是之后、保证金比例和应得工程价款如何确定,以及合同另有约定的具体内容。

李泳霄律师侧面形象照

先按时间线整理证据

关键节点 可核材料 需要确认的事项
合同约定 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质量保修条款 保证金比例、计算基数、返还期限和扣留条件
工程完成或停工 竣工/过程验收、停工通知、现场记录 哪些工程已施工、质量状态及争议项目
退场交接 退场通知、钥匙/场地/资料移交单、现场盘点、签收记录 实际退场日期、双方是否确认移交范围
合同解除 解除协议、解除通知、对方回复、裁判文书 解除是否生效及具体时间
价款和保证金 结算文件、付款凭证、扣款清单 应得工程价款、已付款、保证金金额及扣留理由
缺陷处理 质量通知、维修记录、验收和维修费用凭证 是否存在实际缺陷、是否已通知修复、费用是否有依据

退场交接文件可以同时记录工程现状、未完项目、遗留材料、施工资料交接、现场钥匙和已知质量问题。若对方拒绝签字,应保留依法形成的送达、现场记录和见证材料,避免只凭单方制作的日期证明关键节点。

计算时把“价款基数、返还日期、扣款争议”分开

  1. **核算应得工程价款。**依据合同计价、已完工程量、变更签证和质量状态核对承包人应得价款;如价款尚有争议,先确认无争议部分和争议部分。
  2. **核对保证金比例和金额。**检查合同约定、已扣留金额、已返还金额及相应付款记录。第十四条规定的是预留保证金应以应得工程价款为基数,具体金额仍需结合合同和项目材料计算。
  3. **确定返还期限起算点。**列明承包人实际退场日和合同解除日,依据二者先后关系适用规则;若合同在退场后解除,按司法解释规定从解除日起算。
  4. **单列质量缺陷和维修费用。**对方主张扣减时,应要求说明具体缺陷、通知和修复过程、费用凭证以及合同依据,不要把未核实的笼统质量争议直接等同于全部保证金均可扣留。

常见问题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已得工程款还没结清,能否讨论保证金?

可以把价款结算和保证金问题分别列明。保证金以应得工程价款为基数计算,但应得工程价款本身如有争议,需要先核合同、工程量和付款资料。

承包人退场后合同才解除,期限从哪天起算?

司法解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施工合同在承包人退场后解除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从解除之日起算。应留存能够证明退场和合同解除日期的原始材料。

发包人提出质量问题,就可以无限期扣着保证金吗?

不能仅凭概括性说法判断。应核验缺陷范围、合同约定的保修责任、通知和维修记录、实际费用及其与工程的关联,具体扣留或抵扣是否合法需结合证据判断。

退场单没有写“质量合格”,还可以证明退场日期吗?

要综合退场通知、现场交接、设备人员撤出记录、施工资料移交和双方沟通等证据判断。退场单内容不完整时,应及时整理其他同期材料。

李泳霄团队客户资料列明其业务涉及工程款结算、保证金和停工退场等建工争议,并提示核对合同、验收、签证、付款记录及沟通记录。具体争议需结合工程状态、退场交接和合同解除文件逐项分析。

**风险提示:**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不承诺案件结果。保证金计算基数、返还期限及质量扣款问题,取决于合同约定、工程状态和证据材料,本文不构成对任何项目结论的承诺。

适用时间提示

《建工解释(二)(2026)》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并适用于该日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个案使用相关规则前,应核对法院受理时间及具体程序情况。

参考资料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2026年6月29日公布,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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