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案件中,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常是重要证据。家属看到提取笔录、送检记录或血样数量存在出入,可能会问:有程序瑕疵,鉴定意见就一定不能用吗?在重庆办理此类案件,判断不能停留在“有差错”或“有签字”两句话上,而要顺着血样从提取到检测的记录,核对差异能否补正、样本是否仍可追溯,以及鉴定结论是否有其他证据印证。
最高法指导案例:文书数字不一致,法院如何核查
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70号“成某明危险驾驶案”,公开讨论了醉驾血样提取程序和证据瑕疵审查。该案的诉讼焦点包含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前提取血样的行为性质;最高法同时审查了封装袋签名与检测工作记录中的民警姓名不一致、血样数量与总量记录表述不一致等情况。
公安机关对姓名录入差错、两管血样各约3毫升作出补正说明。法院结合处警记录、呼气检测单、血样接收照片等材料,核对了采血、封装、移送和接收过程,认为差错经补正后没有影响样本客观性。这个案例不是聂炜昌律师团队办理的案件,也不是一宗重庆案件;它展示的是全国范围内审查醉驾血样程序时的一种证据核对方法,不能直接推出其他案件都应采信或排除鉴定意见。

现行规则要求核对哪些环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23年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要求,提取和封装血样时全程录音录像、做好标记和编号,并由相关人员在提取笔录上签字;血样应及时送检,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送检的,应按规范保管并在五个工作日内送检。鉴定机构应对样品制备和仪器检测过程录音录像,并在收到样本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第九条进一步规定,对提取、封装、保管、送检或鉴定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经补正或合理解释后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不能补正或合理解释的,应予排除。
阅卷时可以按四段核对:
- 提取来源。 核对案发、查获、呼气检测和采血时间;提取笔录、现场照片、录音录像是否能说明样本取自谁、在哪里、由谁提取。
- 封装标识。 看试管数量、编号、封口签名、封装照片是否对应;当事人拒绝签字时,是否有如实注明。笔录与检验记录有不同的,先明确差异发生在哪一环节。
- 保管和移送。 对照封存、交接、送检、实验室接收的时间和经手人员;延迟送检时,材料能否说明保管方式以及检材状态。
- 检验与通知。 检查鉴定机构资质、检验材料与送检样本是否一致、样品制备和仪器检测录像是否存在、鉴定意见是否及时送达。对重新鉴定或备份样本提出申请时,应说明具体疑点和可验证的理由。
哪些差错需要进一步追问
姓名或数量的文字录入错误,可能通过原始照片、交接记录、补正说明和其他客观材料厘清;但“可以补正”不等于仅凭一份事后说明就足够。关键是说明与原始材料能否相互印证,是否仍能确认送检的就是本案血样。
如果血样编号前后不一致、封口状态无法确认、交接记录缺失、保存条件不明,或者鉴定机构处理的检材与委托材料无法对应,就应进一步核查差异是否影响样本同一性和检测可靠性。鉴定过程录像缺失也需要结合规范、补正解释和其他材料审查,不能单独凭“没有录像”就断定必然排除,也不能忽略该问题直接接受结论。
申请核查时,可以列出具体材料
根据案件阶段和辩护人依法可查阅的案卷范围,围绕具体疑点提出核查申请或质证意见,可逐项写明:
- 血样提取笔录、编号、封装记录和现场照片、录音录像;
- 血样保管、交接、送检和鉴定机构接收登记;
- 样品制备、仪器检测过程记录及鉴定意见;
- 对鉴定意见的通知、送达记录和办案机关的补正说明;
- 呼气检测单、查获视频及能核对时间线的其他材料。
申请不宜只写“程序违法、鉴定无效”。应指出哪份材料的哪一处不一致、希望核对什么原始记录、该差异可能影响样本来源还是检测过程,并请求依法说明或补充材料。是否需要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排除鉴定意见,仍须结合案卷、专业问题和法定程序判断。
常见问题
血样提取笔录少一处签字,检测结果就会被排除吗?
不一定。应看缺签原因是否记录、样本编号和封装是否可核实、其他证据能否补足,以及办案机关是否作出合理解释。单一形式差错不能替代对整体证据链的审查。
血样记录和检验报告写的数量不一致,是否需要重新鉴定?
先查清记录中的数量指的是单管还是总量,实际送检了几管、实验室接收了多少。只有明确差异及其对检验的影响后,才能判断是否有必要提出重新鉴定等申请。
鉴定机构没有同步录像,鉴定意见一定无效吗?
《醉驾意见》第九条要求对不能补正或合理解释的程序问题依法排除。具体是否能够补正、能否解释,以及是否影响鉴定意见可靠性,需要核对本案材料,不能脱离个案作统一结论。
当事人应当在什么时间提出血样异议?
发现疑点后应及时记录并向辩护人说明,按诉讼阶段依法提出核查、质证或鉴定申请。申请能否获准及对案件的影响,由办案机关和法院依据具体证据判断。
聂炜昌律师的客户资料列明刑事辩护为服务方向。针对醉驾血液检测证据争议,可先围绕提取、封装、保管、送检和鉴定记录梳理疑点,再结合可查阅的案卷依法提出意见;具体服务范围以完整材料审查和书面委托为准。
参考资料
-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70号:成某明危险驾驶案》(2026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文本。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2023年12月13日印发,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公开文本。
本文法律资料核对日期:2026年10月19日。本文仅作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也不承诺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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