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3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明确了施工合同解除时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起算点。工程退场、合同解除、质量修复和结算付款可能发生在不同日期;施工企业要先把这些节点分别固定,再核对合同约定的质保金基数和返还条件。
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官网公开的一起匿名工程款争议案例,将质量保证金返还列为多方结算中的争议事项之一。公开页面同时介绍了项目主体、审计扣减与结算分歧,但未链接法院裁判文书。本文只借该页面说明质保金问题常与工程款、主体和审计争议交织,不把页面披露的其他结果当作2026年新规则的裁判依据。

一、先确认是质量保证金还是其他款项
合同中可能同时出现工程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结算扣款或维修费用。名称相近,约定目的、返还条件和计算基数却可能不同。应回到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付款凭证和结算文件,确认被扣留款项属于哪一项、由谁扣留、扣留金额如何计算。
二、2026年规则关注“解除”和“退场”先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主张以其应得工程价款为基数计算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返还期限从承包人退场之日起算。如果承包人先退场、合同之后才解除,则从合同解除之日起算。
对于施工合同无效且工程未完工的情形,该条另规定,保证金基数可按应得折价补偿款计算,返还期限从承包人退场之日起算。第二十三条规定,这部解释适用于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件受理时间、合同效力和项目完成状态都要先核实。
三、别把返还期限与质量责任混成一件事
返还期限何时起算,不等于所有质量争议自动消失,也不意味着到场日期一确定就必然全额返还。还要核对合同约定的保证金比例和返还期限、质量缺陷是否已通知、修复责任是否履行、扣款是否有依据,以及结算款和已付款如何抵扣。
四、材料清单:把时间线和金额对应起来
- 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质量保证金条款及履约保证金条款;
- 退场通知、现场移交单、施工日志、钥匙或设备交接记录;
- 合同解除协议、解除通知、送达凭证或相关裁判文书;
- 竣工验收、质量缺陷通知、整改和复验记录;
- 结算书、付款流水、保证金扣留凭证及返还申请。
对每个日期记录其来源和证明目的,尤其核对“实际退场日”“书面解除日”和“质量问题通知日”。结算表中的保证金余额要能回溯到原始付款和扣留记录。
五、处理路径比较
| 路径 | 适用情形 | 重点准备 |
|---|---|---|
| 对账后书面催返 | 退场、解除和返还条件较明确,争议主要是金额或日期 | 合同条款、时间线、结算及付款凭证 |
| 协商或调解 | 对保证金基数、扣款项目或修复情况存在分歧 | 逐项说明已完成修复、未结事项和可接受的结算方案 |
| 诉讼或仲裁 | 对返还义务、质量责任或合同解除日期争议较大 | 争议解决条款、解除和退场证据、质量及造价材料 |
六、常见问题
问:工程一退场,质量保证金就必须立即返还吗?
答:不一定。新解释明确了特定解除情形下返还期限的起算点,但具体返还时间、基数和扣款仍要结合合同、质量责任、结算和案件适用规则核对。
问:合同解除发生在退场之后,按哪一天起算?
答: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合同在承包人退场后解除的,从解除之日起算;退场日和解除日都要有材料证明。
问:发包人主张质量维修费用,可以直接从保证金里扣吗?
答:应核查合同约定、缺陷通知、维修责任、实际费用和付款凭证。仅有一方制作的扣款表,未必能说明扣款依据充分。
一般风险提示:本文仅提供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也不承诺案件结果。质保金性质、返还条件、工程质量和合同解除时间应结合项目原始资料及适用规则核验。
权威参考资料(检索日期:2026年10月19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6年6月29日公布,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案例材料:正己律所公开匿名建工案例:标准化办案与复杂关系拆解,2026年9月1日发布,访问日期:2026年10月19日;网页未附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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