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项目施工到一半解除合同,承包人已经完成的部分怎么计价?发包人可能主张按原合同约定整体包干、按审计金额扣减,承包人则可能认为已做工程量应独立结算。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建工司法解释(二)给出了一种处理方式,但只有在合同解除、质量合格、双方未约定且无法协商的特定情形下,法院才可以参照比例法确定价款。

一、先确认固定总价和合同解除两个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固定总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对质量合格的已施工部分,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且不能协商一致,法院可以参照合同订立时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计价方法或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范,先确定已施工部分价款占全部工程价款的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
这条规则针对“合同解除后的已完工程结算”,不能和固定价合同履行中仅因人工、材料价格波动请求调整价款混为一谈。也不能跳过质量、实际完成范围、合同约定和证据审查,直接把现场估算比例乘以总价。
解释第二十三条同时明确,该解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施行后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施行后与此前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新解释为准。涉及已经立案或其他程序的项目,应先确认受理时间和具体程序状态。
二、最高法典型案例展示了比例法怎样操作
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公布的典型案例三中,某建设集团公司承建固定总价约8900万元工程,完成大部分施工后解除合同,剩余部分由第三人继续施工;已施工部分质量合格,双方无法协商结算。法院委托鉴定后,参照当地计价标准,分别测算已完成部分和全部工程价款,以二者比例再乘固定总价,确定承包人已完部分价款。
公开材料显示,鉴定测算的已完部分价款为8100余万元、全部工程价款为9700余万元,比例系数为83.5%。这个案例是最高法公开的匿名典型案例,说明比例法的一种计算路径;其合同、施工范围、质量和鉴定资料都有特定背景,不代表其他项目都能按同一比例结算,也不是罗伟律师团队承办案件。
三、核对时优先拆解三个问题
1. 合同价款形式是否确属固定总价。 核对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补充协议和结算协议,确认总价的范围、风险分配、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减约定。合同中某个清单项目采用固定单价,不当然说明整个项目属于固定总价合同。
2. 已完工程量和剩余工程范围如何划分。 通过施工图、签证、进度报表、监理记录、验收资料、现场照片视频和第三方接续施工清单还原解除时的施工界面。最好以共同签字确认或及时固定的材料为主,单方后补的统计表要与原始记录相互验证。
3. 已施工部分是否质量合格,计价依据能否核验。 核对分项验收、质量检测、整改通知、修复记录和争议部位。比例法需要有可比较的已完和全部工程造价基础,计价标准、鉴定范围、样本和计算口径都可能影响比例结果,不能只看一个百分比。
四、可以先整理的五组资料
- 主合同、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补充协议及解除文件。
- 施工图、工程量清单、签证变更、施工日志、进度款报审和监理记录。
- 解除时的现场界面、已完工程和剩余工程照片、视频及交接记录。
- 已完部分验收、检测、质量整改、维修通知和修复凭证。
- 结算报审、造价意见、审计资料、付款流水及双方结算沟通记录。
五、如何把结算争议推进到可审查状态
先确认合同解除和争议范围,再共同或依法固定现场及已完工程界面;整理计价资料后,区分无争议工程量、质量争议和价款计算争议。双方可以先协商确认已完部分金额;无法协商时,结合诉讼程序评估是否需要工程造价鉴定以及鉴定范围。司法解释提供的是法院可以采用的计算方法,不代表鉴定一定启动、某一方必然胜诉或按某个固定比例结算。
罗伟的客户资料列明工程款回收、复杂建工纠纷、结算争议及司法鉴定等服务方向。处理固定总价解除项目时,应把合同范围、施工界面、质量和计价基准并列核对,再讨论谈判、鉴定或诉讼方案,不仅计算现场完成百分比。
常见问题
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已完部分还能重新计价吗? 在新解释规定的特定条件下,双方无约定且不能协商,法院可以参照地方计价标准等确定比例并乘以合同固定总价;是否适用要看具体事实和案件时间。
现场完成了80%,就可以主张总价的80%吗? 不能简单按肉眼进度折算。比例法以造价测算为基础,还要核对质量、范围、合同约定及已付款项。
后续工程由第三人完成,会影响已完部分核算吗? 需要把原承包人已做部分、第三人接续范围和交叉施工内容区分清楚,并保存现场交接与施工记录。
什么时候需要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先看争议是否确需专门性判断、双方已有资料是否足以核实以及应由谁举证,再依法评估鉴定必要性和范围。
结语
固定总价项目解除后的工程款核算,重点是确认规则适用范围、固定施工界面、证明质量和建立可靠计价比例。本文仅作一般信息参考,不构成针对任何项目的法律意见,不承诺工程款金额、回款时间或案件结果。
参考资料(检索/核验日期:2026-10-19):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2026-06-29公布、2026-06-30施行,第十条、第二十三条: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504221.html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26-06-29,案例三: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04211.html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2026-06-30: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042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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