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验收、移交或使用后,发包人发现质量问题,可能直接找第三方维修,再要求承包人承担费用,甚至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对此明确了一个关键程序: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没有通知承包人修复,就请求法院判令承包人先行支付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人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未修复至符合约定,发包人自行修复后请求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先区分“发现问题”与“修复费用已由承包人承担”
现场出现渗漏、空鼓、设备故障或其他缺陷,并不自动证明缺陷由承包人造成,也不自动证明发包人提出的维修金额合理。通常要分开核对四件事:
- **是否存在质量缺陷:**具体部位、范围、出现时间、质量标准和检测结果是什么;
- **责任归属:**是否与施工工艺或材料有关,还是设计、指定材料、使用维护或其他原因造成;
- **修复机会:**发包人是否向承包人清楚通知问题、提出合理修复要求并提供必要进场条件;
- **费用是否合理:**承包人拒绝或未及时修复后,实际维修工程量、单价、付款凭证及费用与缺陷之间是否对应。
所以,承包人收到质量通知后,不宜只口头争辩或不回复;发包人也不宜仅凭一张第三方报价单,直接把拟维修费用当成已经发生且必然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债务。
通知和修复过程怎样留证
发包人通知时,宜列明缺陷位置、表现、照片或检测材料、合同质量标准、要求采取的措施、进场时间和完成期限,并使用合同约定的送达渠道,保留签收或送达记录。若问题涉及结构安全、持续扩大或必须及时处置,应同步保全现场状态、检测意见、维修前后照片和实际支出资料,及时通知相关责任方;紧急处置的必要性和费用合理性仍需证据支持。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应保存原始内容并及时书面回复:是否认可缺陷、是否要求联合查验、拟采取什么修复方案、何时进场、是否需要发包人提供条件。对确属施工质量问题的,记录修复人员、材料、过程、验收和复验情况;对责任或范围有争议的,可提出共同检测或保留异议,但应避免无故失联或拒绝现场核查。

假设情景:第三方维修账单能否直接扣款?
假设工程投入使用后,发包人发现一处渗漏,通知承包人七日内到场查验并提出修复方案。承包人没有回应,发包人后来委托第三方维修。争议发生时,双方仍要核对:通知是否按约送达,七日期限在项目复杂程度下是否合理;承包人是否确实收到并有机会处理;缺陷是否由承包人施工原因造成;第三方做的是必要修复还是扩大改造;施工数量、报价、发票和付款是否能对应缺陷部位。
如果发包人从未通知承包人,后来仅提交维修估价单就要求法院判令承包人先支付费用,可能面临第十六条所说的程序障碍;如果已通知而承包人拒绝,或在合理期限内未修复至符合约定,发包人可以自行维修并主张合理费用,但仍需证明缺陷责任、维修必要性和实际金额。这个假设只用于说明证据核对,不对应真实客户或案件。
两类主体的材料清单
**发包人或建设单位可整理:**施工合同、质量标准和保修约定;竣工验收及交付资料;缺陷发现时间、位置和现场影像原件;检测或鉴定材料;向承包人发送的通知及送达凭证;承包人答复、拒绝或逾期未修复记录;维修方案、第三方合同、工程量、付款凭证及维修前后对照材料。
**承包人可整理:**合同和施工范围、材料设备报验及验收记录;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检测报告和竣工验收资料;缺陷通知原件、收件时间、进场条件和沟通记录;修复方案、维修记录、复验结果;对缺陷原因、责任范围、维修项目和费用计算的具体异议。
尽量保留带时间信息的原始照片、视频、电子邮件和即时通讯记录,不要只留裁剪截图。涉及隐蔽工程或缺陷可能被覆盖的,可以考虑共同查验、第三方检测或依法申请证据保全。
常见问题
**承包人已经拒绝修复,发包人还必须等法院判决吗?**第十六条允许在承包人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未修复至符合约定后,由发包人修复并请求承担合理费用。是否构成拒绝、期限是否合理及维修是否必要,要看通知、合同和现场情况。
**发包人只发了微信,没有正式函件,通知有效吗?**不能仅按载体判断。要核对合同指定的通知方式、接收账号或人员、信息是否完整、是否实际送达,以及内容是否让承包人能够识别缺陷和修复要求;应保存原始记录和送达状态。
**缺陷是设计或业主指定材料造成的,也由承包人承担吗?**不当然。要查清设计文件、材料来源、审批和施工过程。责任可能需要按各方原因和过错分别判断,不能只凭问题出现在承包范围内就确定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发包人可以直接从工程款中扣维修费吗?**需要先有相应合同或法律依据,并证明责任、金额和抵扣条件。收到扣款通知后,承包人应及时提出具体异议、提供反证,避免把未核实的扣款默认为最终结算。
风险提示
质量缺陷是否成立、原因归属、通知是否充分、修复期限是否合理及费用是否必要,均取决于合同、工程资料和现场证据。本文仅作一般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不承诺修复费用必然支持或案件结果。对涉及安全、结构或高额维修费用的项目,应及时保存现场证据并结合完整材料寻求专业评估。
参考资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法释〔2026〕12号,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6月29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04221.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八百零一条、第八百零二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文本: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006/t20200602_4638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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