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履行期间,钢材、商品混凝土等主要材料或人工成本明显上升,施工方常会问:涨幅已经影响利润,能否要求发包人补差?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给出了当前规则:在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内,不能仅以人工费或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要求调整固定价格;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规定的除外。该解释适用于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建工合同纠纷案件。

先确认合同是不是“固定价格”
合同封面写着“固定总价”并非全部判断依据。要查看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报价清单和调价条款是否一致,确认价格固定的范围、期限、风险幅度、材料种类、工程量变化和政策性调整如何处理。固定单价、固定总价、暂定价、可调价合同对应的结算路径并不相同。
还要区分市场价格波动与合同范围变化。发包人新增工程、变更设计、调整质量标准、改变材料品牌或规格、改变施工顺序,可能产生合同价款调整问题;这些不等于施工方单纯因市场涨价要求重新计算原有固定价格。新增或变更部分应单独留存指令、签证、工程量、认价和确认权限证据。
再确认涨价发生在什么期间、由什么原因引起
第九条针对的是“约定的建设工期内”人工费和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变化。因此,建议制作一条施工时间线,至少标注合同约定工期、实际开工和竣工时间、每次工期顺延及原因、停复工节点、材料采购时间和进场验收记录。
如果工程延期,要分清延期由谁造成、是否已确认顺延、涨价落在原约定工期还是延期区间。不能只把项目最终超支金额与投标预算相减,就认定全部成本差额都应由发包人承担;也不应把发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延迟交付工作面等合同外因素混进市场价格波动中。

“涨幅很大”不自动等于情势变更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发生订约时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一方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这是一项需要结合个案事实判断的例外,不是只要价格涨幅达到某个百分比就自动启动。通常需要具体说明:签约时是否难以预见该变化;变化是否超出相关行业正常商业风险;继续按原约履行是否造成明显不公平;主张调整的金额如何测算;是否及时与对方协商并尽量减少损失。施工方自行停工、拒绝履行或单方提高结算价,也可能引出违约和工期责任争议。
假设场景:把主张拆成三条线
假设一份固定总价合同工期为一年,施工中主要材料价格持续上涨。施工方可以先做三组对照:
- **合同风险分配:**报价文件和合同是否约定材料调差、基准价、风险幅度或特定政策调整;
- **项目履行事实:**材料上涨发生的日期、合同约定工期与实际工期是否重合,是否存在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期、停工或工作面延迟;
- **法律与金额依据:**上涨是否超出通常商业风险、对继续履行造成的影响,已采购量、实际用量、合同基准价和同期公开价格如何对应。
如果合同已有调差机制,应先按条款核算;如确有新增工程或设计变更,按变更部分单独核价;如依赖情势变更例外,则要对要件和金额逐项举证并及时协商。这个假设只用于说明审查步骤,不对应真实客户或案件。
证据整理清单
- **合同文本:**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补充协议及有关材料价格风险的条款;
- **施工时间:**开工通知、施工日志、监理记录、停复工通知、工期顺延申请及确认;
- **价格变化:**签约基准日与施工期的政府造价信息、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进场验收和实际使用记录;
- **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发包人指令、现场签证、材料替换审批、工作面交付记录及工程量确认;
- **协商过程:**价格预警和调价申请、测算表、对方回复、会议纪要及送达凭证;
- **金额测算:**区分原合同范围、变更范围、可调差范围和争议部分,避免重复计算或把未使用材料计入工程成本。
常见问题
**合同约定固定总价,钢材涨价一倍就能要求补差吗?**不能只看涨幅。先查合同是否约定调差或风险范围;没有相关约定时,仍需判断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情势变更条件及现行司法解释适用范围。
**涨价发生在发包人造成的延期期间,能否调价?**需要把约定工期与实际工期、延期责任和合同风险条款分开分析。第九条所说的是约定建设工期内的价格变化;延期区间的责任与费用还应结合合同、变更和停工事实判断,不能直接得出当然调价结论。
**工程量增加也适用固定总价不调价吗?**固定价格约定覆盖的范围和变更工程如何计价,要看合同文件及双方履行。发包人指令新增工作或改变设计的,应保存变更证据并单独核算,不能和原范围内的市场涨价混为一谈。
**施工方可以先停工等待协商吗?**不要仅凭涨价自行停工。应先核对合同约定的暂停施工条件、通知程序和工期责任,及时书面提出协商并评估停工可能造成的违约、工期和损失后果。
风险提示
固定价格的范围、工期、风险分配及情势变更是否成立,取决于合同文本、签约背景、实际施工时间、价格变化和协商记录。本文仅作一般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不承诺调价申请获支持或案件结果。准备主张重大价格变动前,应先核对完整合同文件及原始采购、施工记录。
参考资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二十三条,法释〔2026〕12号,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6月29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04221.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文本: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006/t20200602_463886.s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发布说明及答记者问,2026年6月29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042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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