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施工合同中途解除,承包人已经完成一部分工程,但双方谈不拢这部分工程值多少钱,结算是否只能按现场进度估算?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十条,针对“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质量合格的已施工部分价款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情形,规定法院可以参照项目所在地的计价标准、计价方法或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范,先确定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占全部工程价款的比例,再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
**以下为假设场景,不是李泳霄团队承办案件:**某工程因合同履行争议解除,双方对已完部分的工程价款没有约定,协商也未能达成一致。承包人提出按已完成的楼层或现场形象进度估算,发包人则认为未完工程也包含采购、管理等费用。此时应先固定施工范围、质量状态和合同计价依据,再分析适用规则与核算口径。

先核对第十条的适用条件
第十条并不是所有工程解除结算都直接套用的“按进度比例付款”公式,适用时至少应逐项确认:
- **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先核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和价款清单,厘清双方约定的是固定总价、固定单价还是其他计价方式。
- **合同已经解除。**应查明解除依据、解除时间及解除范围。仅停工、暂停付款或发出解除通知,是否已发生合同解除效力,要结合约定和实际沟通确认。
- **所核算的已施工部分质量合格。**区分已验收项目、存在质量争议项目和未完项目,必要时保存现场状态并依法确定质量争点。
- **双方没有就已完工程价款达成有效约定,且协商不成。**如解除协议、结算协议或往来确认文件已对价款作出安排,应先审查协议内容和效力,不宜跳过约定直接套公式。
司法解释表述为“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并不表示鉴定或按比例计算在所有案件中必然发生。法院仍要结合合同、工程资料、争议范围和项目所在地适用的计价依据判断。

“已完比例”需要依据工程价款口径核算
条文所说的比例,是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占全部工程价款的比例。它不当然等于“现场完成多少百分比”,也不必然按工期经过比例计算。通常要先识别合同项下全部工程的计价组成,再对已完范围按适用的计价标准、计价方法或相关工程规范核算。
可以先准备以下材料:
| 核对事项 | 材料示例 | 核对目的 |
|---|---|---|
| 合同价款方式 | 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报价清单、补充协议 | 确认是否固定总价、固定价范围及项目划分 |
| 解除与现场节点 | 解除通知、协商记录、停复工令、退场交接单 | 还原解除时间和结算截止范围 |
| 已施工工程量 | 施工图、竣工或过程图、工程量清单、测量记录、签证 | 确认实际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 |
| 质量状态 | 验收记录、质量检查、整改通知、复验或检测材料 | 区分质量合格部分与争议部分 |
| 价款计算依据 | 合同计价标准、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计价方法、相关规范 | 建立已完价款与全部价款的可比口径 |
| 已付与待付 | 进度款申请、付款凭证、代付款和扣款凭证 | 计算已付款项及可能的余额 |
解除结算时,建议把三组数字分开
- **已完工程价款:**按合同与适用计价依据核实已施工范围及其价款,不把未施工部分自动计入。
- **已付款及合同调整:**逐笔核对发包人付款、代付款、已确认变更、已签证项目和合同约定扣款。
- **损失或其他请求:**停工窝工、撤场、材料设备、违约责任等,应分别说明请求依据、因果关系和证据,不要混入已完工程价款比例,避免口径重复。
协商阶段可以先确认双方无争议的工程范围和金额,争议部分另列项目、依据与差异。若进入诉讼或仲裁,需围绕具体争点说明是否需要造价鉴定、鉴定范围如何限定,以及哪些项目已有双方确认。
常见问题
工程完成了60%,已完工程价款就按固定总价的60%算吗?
不一定。第十条的比例以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与全部工程价款为口径,需参照适用计价依据核算,不能只凭现场观感或时间比例确定。
合同解除时双方已经签过退场单,还能再核价吗?
要看退场单是否仅确认现场移交,还是同时对工程量、价款或结算作出了明确约定。文件名称并非唯一判断依据,应结合全文、签署过程和后续履行情况审查。
已完部分存在质量争议,能不能一并计价?
第十条针对质量合格的已施工部分。应先查清质量问题范围、整改和验收情况,并与无争议的合格工程分开记录;质量责任和价款请求需根据事实及相关规则具体判断。
解除后采购但尚未安装的材料怎么处理?
应核实材料所有权、采购合同、付款、进场和保管情况,以及合同解除文件对材料的安排。未安装材料不当然等同于已施工工程价款,必要时单独提出并说明法律关系和请求依据。
李泳霄团队客户资料列明其业务涉及停工退场、工程量及结算争议,并将施工日志、验收资料、签证、付款记录等列为证据整理方向。具体项目需按合同约定、工程状态和当地计价依据逐项核验。
**风险提示:**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不承诺案件结果。已完工程价款、质量状态和解除效力均需结合项目资料判断;司法解释规定的计算方法是否适用,由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确定。
适用时间提示
《建工解释(二)(2026)》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并适用于该日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个案使用相关规则前,应核对法院受理时间及具体程序情况。
参考资料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2026年6月29日公布,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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