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发生严重事故、被依法征收,或者整体灭失后,现场工程本身可能无法再折价或拍卖。承包人尚有工程款未收回时,是否只能转向一般债权追讨?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明确:建设工程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承包人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条规则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关注对象延伸到建设工程毁损、灭失或征收后取得的相关款项。实际案件仍要查清承包人身份、未付工程款、工程与相应款项的关联、款项由谁取得及金额范围,不能仅凭项目曾发生事故或征收,就假定任何赔偿款都可直接执行。

先确认事件类型和对应款项
应先判断发生的是工程局部损坏、整体毁损、项目灭失,还是政府依法征收;再识别后续款项属于工程保险金、对工程损失的赔偿金,还是征收补偿款。款项名称可能相近,但支付依据、收款人和计算范围不同。应收集事故或征收文件、保险合同及理赔决定、损失评估、补偿协议和付款凭证,核对款项是否确实与案涉建设工程相关。
若只是工程附近土地被征收、项目公司股权被收购,或者某一方获得与工程无直接对应的其他款项,不能仅凭资金来自同一项目就认定它属于第二十条所说的对象。对款项的性质存在争议时,应先取得支付依据和计算明细,避免把土地、经营、设备或其他损失项目混为一谈。
再核实谁是承包人、还欠多少工程款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基本制度。主张人应核对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主体、实际承建工程范围、合同或折价补偿关系、工程质量和工程价款结算情况。若项目存在总包、专业分包、转包或资质借用,需把每一层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身份和付款责任单独查清,不能仅凭参与过施工就推定可以直接对发包人取得优先权。
工程款余额应以合同、结算文件、已付款流水、扣款和保留款项目逐笔核对。利息、违约金、停工窝工损失等应与工程价款本金分别列示;优先受偿范围和金额仍要按照现行司法解释及具体证据确定。不能把一份工程总账或保险理赔总额直接等同于承包人尚未受偿的工程价款。

关键还在于款项由谁取得、是否已经支付
第二十条文字指向承包人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主张优先受偿。办理时应查明款项是否已经到账、由发包人还是其他主体收取、是否支付给保险受益人或抵偿其他债务,以及资金是否仍可识别。若款项尚未核定或尚未支付,权利主张方式与已经到账的资金不同,应根据保险理赔、补偿决定和相关程序确定请求对象。
对于同时覆盖多个标段、建筑物、设备或人员损失的保险或补偿款,需要尽量拆分与承包工程相关的部分。可将承包范围、工程造价、损失评估范围、付款计算过程和未付工程款余额逐项对应,说明为何主张该笔款项属于案涉工程的替代价值或补偿来源。多个承包人均提出主张时,还应核对各自施工范围和工程价款,避免重复主张同一笔资金。
假设场景:项目征收补偿已经到账,施工单位如何整理主张
假设一个园区建设项目尚欠施工单位部分工程款,项目之后被依法征收,建设单位取得一笔征收补偿款。施工单位可先核实征收决定及补偿协议是否覆盖其承建的工程,再整理施工合同、竣工和工程量资料、结算书、欠款计算表、付款流水,以及征收款由谁收取、如何计算和是否已分配的证据。
如果补偿款还包括土地、设备、搬迁或经营损失等项目,应尽量分项说明工程相关部分;如补偿款尚未支付或已经被其他权利人主张,还需通过适当程序明确请求对象和权利顺位。这个假设仅为说明证据整理方式,不对应真实客户或案件,也不代表仅凭征收事实就能取得全部补偿款。
建议先收集的材料
- **施工关系:**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补充协议、分包或转包关系、施工范围及项目资料;
- **工程及质量情况:**施工记录、验收资料、工程状态影像、损失或检测评估、事故调查或征收文件;
- **未付款金额:**结算文件、工程量确认、已付款流水、扣款及质保金明细、应付款时间;
- **保险或补偿依据:**保险合同、保单受益人、理赔申请及决定、征收补偿协议、评估报告和款项计算表;
- **收款与分配情况:**实际收款主体、银行流水、付款通知、资金分配、抵押或其他权利主张资料;
- **主张过程:**催款函、保险或补偿款信息查询、协商记录、诉讼或保全材料及送达凭证。
常见问题
**项目被征收,施工方能直接要求政府把补偿款付给自己吗?**不能只凭征收事实作此判断。应先查明征收补偿的对象、协议相对方、款项构成和支付主体,再结合承包关系及现行司法解释确定请求路径。
**工程保险金由建设单位或保险受益人收取,承包人还能主张吗?**第二十条为承包人就相关保险金主张优先受偿提供了规则依据,但实际请求仍需证明工程价款债权、对应工程及款项关联,并核对保险合同、受益人和已付款情况。
**工程只部分受损,整个保险赔款都属于优先受偿对象吗?**不宜一概而论。应按保险责任、受损范围、承包工程范围和未付工程价款逐项核对,避免把与案涉工程无关的资产或损失项目一并计入。
**承包人是实际施工人,能否按第二十条主张?**要进一步核对其与发包人的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承包人、工程价款请求权基础及具体责任主体。存在多层承包关系时,应先厘清合同链和请求对象,不能仅凭施工事实推定结论。
风险提示
工程是否毁损、灭失或被征收、承包人主体资格、工程款余额、保险或补偿款性质及收款归属均需结合合同和原始资料判断。本文仅作一般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不承诺优先受偿必然获支持或具体回款结果。遇到事故、征收或保险理赔时,应及时保留现场、评估、理赔和付款证据,并核对诉讼及保全时点。
参考资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法释〔2026〕12号,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6月29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04221.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文本: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006/t20200602_463886.shtml
罗伟 联系电话:18995409787, 官网地址:https://luowei.zhaogelvshi.top/, 联系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64号德丰大厦2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