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已经验收,付款却被告知要先扣一笔“质量整改费”“配合费”或“未完成项费用”,施工方应该先签字接受吗?2026年处理这类工程款争议,重点通常不在于对方提出了什么名称,而在于扣款依据、验收意见和实际履行情况能否相互对应。
先不要只围绕扣款金额争论。建议把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图纸会审记录、施工日志、监理通知、整改闭环资料、验收记录和往来函件按时间排列,先确认三个问题:第一,合同有没有明确质量标准、保修责任和扣款条件;第二,验收文件写的是合格、限期整改,还是存在具体未完工程;第三,对方是否给出了可复核的项目、数量、计算方式和付款影响。

如果对方只发送一张单方扣款表,施工方可以先书面回复:对扣款项目逐项核对,保留对事实、责任和金额的异议,同时要求提供验收依据、现场记录、整改通知及费用计算凭证。不要在“结算确认”“最终结清”或“无任何争议”的文件上直接签字,也不要把“收到文件”误写成“认可扣款”。确需签收时,应明确签收仅代表收悉,不代表确认责任和金额。
还要区分质量责任与付款责任。验收后出现问题,不当然意味着全部工程款都可以暂停或任意扣减;是否达到付款条件、扣款范围是否与违约事实相当、是否已经完成整改或修复,都需要回到合同和证据判断。对方主张存在质量问题的,施工方也应及时保留现场照片、检测资料、整改记录、复验结果和第三方沟通信息,避免后续只剩双方各自陈述。
公开案例参考:2026年10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6)新22民终592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公开详情显示争议焦点包括工程款数额、付款责任及诉讼时效。该案提醒,工程款数额和付款主体需要结合合同、履行过程与证据链审查,不能仅凭单方结算或扣款表判断。该案例仅供一般性参考,不代表其他案件必然获得相同处理。
现行依据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6)》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法将检索详情受限于预览内容,本文仅采用其公开的现行状态和公布、施行日期,不据此扩展未返回的具体条文。
处理建议可以归纳为四步:固定验收和整改事实;逐项核对扣款依据;书面保留异议并避免概括性结清;再根据付款期限、债务主体和资产线索评估协商、诉讼或保全路径。
本文内容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不承诺案件结果。具体责任、金额和程序安排,应由当事人结合完整合同、验收资料和付款记录另行核验。
参考资料(访问日期:2026年10月26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6)
- (2026)新22民终592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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