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中途解除,工程只完成一部分,固定总价还能不能照合同总价结算?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针对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的已完工程价款给出了比例法规则。适用前仍要确认合同计价类型、已完工程质量、价款约定及案件受理时间。李泳霄团队处理建设工程合同、工程价款结算和复杂履行争议,可协助施工企业把合同范围、施工界面、质量和计价依据逐项对应。

一、先看新规则解决的是什么问题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按约支付相应工程价款;质量不合格的,依照第七百九十三条处理。2026年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进一步规定:采用固定总价的施工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对质量合格的已施工部分价款没有约定、又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可以参照合同订立时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计价方法或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范,先确定已完部分工程价款占全部工程价款的比例,再用该比例乘以约定固定总价,确定已施工部分价款。
规则设有明确边界:第一,合同约定了解除后的计价办法时先看约定;第二,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的情形,不能机械扩张到合同尚在履行、单项工程减项或固定单价结算;第三,已完部分须质量合格;第四,比例以“工程价款”衡量,不是简单按工期完成百分比或建筑面积占比计算。法律用语是“可以参照”,法院仍会结合工程实际、合同条款和证据审查。
该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解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建工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已在该日之前受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或其他程序阶段,应结合时间效力规则和案件情况确认适用,不宜只按合同签订日期判断。
二、比例法怎么计算:两边用同一计价口径
计算思路可以概括为:
已完工程价款 = 合同固定总价 ×(已完合格工程按参照标准计算的价款 ÷ 全部工程按同一标准计算的价款)
参照标准和方法应按解释所列的合同订立时工程所在地计价依据选取。分子、分母要使用可比的计价范围和同一口径,通常需要先识别合同约定的整体工程范围、已完合格部分、未完成部分及经确认的设计变更,再考虑是否需要造价鉴定。合同中已经约定具体分项价款或解除后的结算公式时,应先解释和适用约定,不能为使用比例法而跳过合同条款。
举例说明(纯属假设,不对应客户案件):固定总价为1,000万元;按合同订立时当地适用的同一计价口径测算,已完且质量合格部分价值为800万元,全部合同工程价值为1,200万元,比例约为66.67%,则比例法计算的已完工程价款约为666.7万元。之后还要根据已付款、应扣款、质量修复责任及违约损失等分别核算;这只是解释计算方式,不代表任何案件的判决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6月29日配套发布的固定总价合同典型案例中,某建设集团与某置业公司约定固定总价8,900万元。合同解除后,鉴定机构按当地计价标准测算已完部分和全部工程,所得比例系数为83.5%;法院以该比例乘合同固定总价确定已完工程价款。该公开案例没有披露案号,属于最高法配套典型案例,不应描述成指导性案例,也不是李泳霄团队承办案件。

三、真实客户案例:计价类型不同,证据方法仍有参考价值
以下案例根据客户确认可用于本轮内容的李泳霄团队案例资料脱敏整理,未公开当事人、工程名称、地址、金额和未公开协议细节。该案是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结算争议,不是固定总价合同解除案件,不能据此推导比例法的适用条件或计算结果。
客户资料记载,某施工企业按约完成项目中的连廊、门厅施工,总包方结算时对部分施工面积提出核减,双方对工程量和结算产生争议。团队围绕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和“按实际施工面积结算”的关系,整理概算图、竣工图、施工日志、沟通记录等材料,并在后续协商中推动工程量争议得到处理。案例摘要记载争议通过调解解决;本文不披露调解金额或付款细节。
这一案例的作用是说明工程事实如何留证:固定单价争议要核实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计量规则;固定总价解除争议还要进一步区分质量合格的已完部分与未完部分,并按照同一计价依据测算价款比例。二者的合同计价模式和法律问题不同,不能混为同一种算法。
四、三个关键争点
争点一:合同约定优先,是否真的需要比例法
先检查合同、补充协议、签证和结算协议是否已经明确:解除时如何盘点已完工程、哪些变更另行计价、如何确定固定总价中的分项价格、付款和结算节点是什么。约定完整且有效的,优先按约审查。只有解除后已完工程价款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才进入第十条规定的比例法讨论。
争点二:已完工程范围与质量是否能证明
承包人退场后,现场可能由后续承包人接续施工、拆改或覆盖,原施工界面更难复原。应尽可能在退场前与发包人、监理、后续施工单位共同清点、记录并签认;对方不配合或存在现场灭失风险时,评估依法申请证据保全。已完部分的质量资料、验收记录、整改通知和修复记录也要同步整理,因为第十条的比例法限定为质量合格的已施工部分。
争点三:鉴定的任务边界是否清楚
造价鉴定可帮助测算已完部分和全部工程在同一计价口径下的价值,但鉴定不能替当事人决定合同解释、应否解除、工程是否质量合格或法律规则是否适用。委托前应说明合同订立日期、工程所在地、合同总范围、变更范围、已完工程边界、质量争议及适用的参照计价文件。若分子分母口径不一致、把未确认的变更工程混入,比例结果可能失真。
五、协商、鉴定与诉讼路径比较
| 路径 | 适用考虑 | 重点工作 |
|---|---|---|
| 依约协商结算 | 合同已有解除结算公式,或双方能就已完工程价款达成一致 | 先确认工程范围、质量和变更,再把计价公式、已付款、扣款及支付节点写入书面协议 |
| 退场前共同盘点并固定证据 | 工程即将停工或交接,现场仍可查看 | 划分已完、未完和待修复界面,邀请监理及后续施工方记录;保存图纸、影像和签认材料 |
| 司法鉴定配合诉讼或仲裁 | 工程价款无法协商,且专门性造价事实有争议 | 明确鉴定对象、合同订立时的计价标准、计价范围及质量状态;诉讼仲裁依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确定 |
| 先处理解除、退场和移交,再解决价款 | 合同履行陷入僵局,人员设备留场或后续工程受阻 | 同步固定界面和证据,评估是否可依法先处理合同解除、现场移交等事项,避免损失继续扩大 |
选择路径时,还应把解除原因和损失请求单独分析。《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的履行后果及损害赔偿。按比例法确定已完工程价款,与一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是不同问题;谁违约、是否有可证明的损失以及因果关系,仍需分别举证。
六、建议尽早整理的材料
- 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报价清单、补充协议及计价附件:确认固定总价、工程范围、风险分配和结算约定。
- 解除通知、催告函、会议纪要和送达凭证:确认解除原因、时间和协商过程。
- 施工图、变更图、签证、工程联系单、进度报表及施工日志:核对合同范围和施工界面。
- 退场交接清单、监理记录、验收资料、现场影像及后续施工资料:固定已完工程范围和质量状态。
- 工程所在地、合同订立时适用的计价标准、计价方法及相关规范:核对比例测算依据与时间口径。
- 工程量清单、造价咨询或鉴定资料、结算书、付款流水和扣款凭证:分别核实工程价值、已付款和争议金额。
- 质量整改、维修通知、复验报告及责任往来:区分质量修复费用与已完合格工程价款。
李泳霄团队的服务切入点
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客户资料载明,李泳霄团队服务方向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价款结算、合同履行和复杂主体争议。此类解除结算项目可从合同计价类型与解除条款核查开始,再绘制已完与未完工程界面、核实质量和变更、整理退场证据、校验鉴定委托范围,最后比较协商、仲裁、诉讼及现场移交安排。具体工作、人员、收费和委托范围应以材料审阅及双方签署的书面委托协议为准;不承诺裁判或回款结果。
常见问题
1. 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可以直接按完成工程量百分比乘总价吗?
不能当然这么算。解释(二)第十条采用已完工程价款与全部工程价款的比例,参照同一适用计价依据测算;工程量或进度百分比只有在合同约定或具体事实能够支持时才有参考意义。
2. 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法院一定会委托造价鉴定吗?
不一定。合同约定、双方确认的结算资料足以确定价款时,未必需要鉴定。专门性造价事实存在争议且有鉴定必要时,鉴定范围应围绕规则所需的分子、分母和工程边界设置。
3. 固定单价合同能否直接按比例法结算?
解释(二)第十条明确针对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的已完工程价款。固定单价合同通常需要结合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实际完成工程量等规则处理,不能仅因合同中途解除就直接套用固定总价比例法。
4. 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解除结算时能否一并调价?
价格变化和合同解除后的已完工程价款计算是不同问题。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固定价格合同在约定工期内因人工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重大变化请求调价,原则上不予支持;合同另有约定或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条件的除外。需结合合同约定和具体履行事实判断。
5. 对方要求尽快退场,工程款还没算清怎么办?
应尽量在退场前固定施工界面、质量和现场状态,并保存书面催告、影像及交接材料。是否能先处理解除和移交、如何同时保留价款争议,要结合合同、诉讼仲裁安排及现场风险判断;不要因结算未定就忽视证据时点。
法律风险提示
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10月26日可核验的法律、司法解释及公开典型案例整理,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构成针对特定工程项目的个案法律意见。合同计价方式、工程质量、解除原因、已完范围、案件受理时间、工程所在地计价规则及鉴定材料均可能改变判断;不承诺案件结果。具体处理应由律师结合完整合同、施工和程序资料核查。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七百九十三条、第八百零六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 PDF。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法释〔2020〕25号,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全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法释〔2026〕12号,2026年6月29日公布、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全文。
-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三《固定总价合同中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可以按照比例法确定》,2026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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