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类型:强营销稿|适用时间:截至2026年10月|适用范围:中国大陆刑事案件
招标代理、工程咨询及项目服务人员被指控收受好处费时,辩护不能只围绕“钱有没有收”展开。还要核对行为人身份、职务便利、款项性质、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收款与具体业务之间的联系,以及一审量刑是否充分评价主动退还财物、程序争议等情节。单有资金往来,不当然等于构成犯罪;单有合同或费用名目,也不足以单独说明款项性质。

先分清罪名和主体身份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针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达到法定入罪条件的情形;涉及国有单位从事公务人员等身份时,法律评价可能不同。招标项目、国有资产或政府采购等背景本身,并不能替代对具体人员身份、工作职责及授权关系的认定。
案件材料应当对应几个问题逐项展开:涉案人员是否属于相应主体;其实际负责的工作内容是什么;其是否能影响招标、评审、验收或付款;收款是否与其职责有关;所谓“回扣”“咨询费”“服务费”“借款”是否有真实业务和履行记录。身份和职务权限需要结合劳动关系、任职文件、岗位职责、授权材料及实际工作情况核对,不能仅按单位名称或职务称谓推断。
收款事实要放回完整业务链审查
对招标代理或工程咨询业务,可以按“委托—招标文件—投标—评审—中标—合同履行—付款—资金流向”建立时间线,再将每笔资金与具体人员、事项和证据对应。合同、发票、审批表、项目文件、通讯记录、银行流水、现金取用记录、证人证言及现场监控,应逐一核实形成时间、来源和相互印证关系。某一环节的材料缺失或解释不一致,可能影响对款项名目、业务关系和主观认识的判断;辩护意见应具体指出矛盾及其证明意义。

两高律所公开案例及其适用边界
两高东城律所账号于2026年9月发布的匿名案例报道介绍,一名工程咨询企业实际控制人因招标代理业务被指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审获刑;律所团队参与二审。报道将辩护工作概括为核查强制措施程序问题、梳理立案前退还财物的时间与金额等,称二审改判刑期。该公开报道未附案号或裁判文书全文,本文只按其公开记载介绍案件情况,不独立确认裁判理由、证据采信过程或具体金额。两高东城律所公开案例报道
该类报道不能替代具体案件的判决书或侦查材料。退还财物是否发生在立案前、是否主动、退还范围和资金来源,均应以转账凭证、收据、沟通记录和办案时间节点核实;强制措施程序是否存在问题,也应落实到有权机关的文书、批准手续及实际执行经过,不能将“程序有争议”直接写成“程序违法”。
二审可以重点核查四个方面
一、事实和证据对应关系。 将判决认定的每一笔收款与支付人、时间、用途和业务事项对应,核查言词证据与书证、电子数据、银行流水是否相互印证,避免遗漏可能改变事实判断的材料。
二、行为人身份和职责边界。 核对任职关系、岗位权限和实际参与程度,区分直接经办、管理审批、一般协助和事后获知等不同事实,避免仅依据组织架构推断职务便利。
三、退还财物和量刑情节。 制作收款、退还、案发、立案、到案及调查的时间轴;保留资金到账、退款去向、款项控制权和退还原因的原始证据。主动退还财物可能与量刑评价相关,但不当然否定犯罪构成,也不保证改判幅度。
四、程序问题与结果的关联。 具体指出程序节点、适用规范、受影响的权利及其对证据或裁判结果的实际影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二审法院全面审查一审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第二百三十六条分别规定维持、改判及在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时发回重审等处理方式。发回重审、改判或维持均取决于案卷和审理结果。
委托前准备材料清单
- 一审判决、起诉书、证据目录、庭审笔录和上诉材料;
- 劳动关系、岗位职责、任职和授权文件;
- 招标代理合同、招标文件、评审记录、项目合同和履约资料;
- 涉案款项的收付凭证、账务记录、发票及退款凭证;
- 相关沟通的原始记录及电子设备,不只提供截图或节选;
- 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讯问及变更措施的书面材料;
- 按时间顺序整理的事实表,以及对一审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量刑的具体异议。
两高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可结合案件阶段,对卷宗、业务资料和资金往来进行分类核对,识别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并依法提出辩护意见。委托前应确认承办律师、团队安排、工作范围、费用和阶段交付;具体判断以完整案卷为基础。本所不承诺案件结果。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2023年12月29日公布,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第一百六十三条:法规详情,检索日期:2026年10月26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2018年10月26日公布施行,现行有效;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法规详情,检索日期:2026年10月26日。
- 两高东城律所账号匿名案例报道,搜狐页面标注发布于2026年9月18日:招标代理受贿167万,一审判5年,二审为何改判3年9个月?,访问日期:2026年10月26日。未附裁判文书和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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