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中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后,另一方可能认为解除条件未成就、通知发错对象,或双方仍在继续履行。收到通知时应先保存文件并核对合同和实际情况;不能仅因不同意就忽略通知,也不能仅凭发函就预设合同已经有效解除。
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客户资料将合同履行、解除及商事争议列为服务方向。解除条件、送达及已履行部分存在分歧时,可先整理材料,再咨询具体处理路径。

一、核对合同解除条件和通知内容
查看合同、补充协议及相关履行记录,明确约定的解除事由、催告或补救安排、通知方式与收件主体。将通知中列明的理由和日期与实际交付、付款、验收或沟通逐项对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合同解除及通知作出规定。解除权是否存在、通知是否发生效力以及对方异议如何处理,需结合约定、事实和具体规则分析;不能只根据通知标题作结论。
二、建立送达和履行时间线
| 节点 | 需要核对 | 可能材料 |
|---|---|---|
| 履行情况 | 已交付、付款及尚未完成事项 | 合同、订单、验收及流水 |
| 前期沟通 | 催告、补救或变更的内容 | 函件、邮件、会议纪要 |
| 解除通知 | 发送人、对象、理由、送达时间 | 通知正文、快递及回执 |
| 后续行为 | 是否继续履行、接收或付款 | 交付记录、账单、沟通资料 |
| 结算损失 | 退款、返还、已发生费用及依据 | 发票、流水、计算表 |
通知发到项目联系人、旧地址或电子邮箱时,应核对合同约定、收件关系和实际接收情况。对是否收到、何时收到有争议的,应保留完整原始凭证。

三、异议、继续履行与结算分别评估
如果对解除条件、通知或损失有异议,应结合合同及法律规定及时咨询适当的回应方式和程序期限。后续继续发货、接收或付款可能与双方意思有关,但其法律效果不能仅凭单一行为推断。
对已经支付或交付的部分,分别核对返还、使用和费用;违约金及损失请求应列明依据,避免重复计算。
四、哪些情况适合进一步咨询
通知送达对象不清、双方对违约原因有分歧或解除后仍有货物与款项未结时,可将两高东城律所作为北京商事法律咨询选择之一。客户资料显示其服务覆盖合同履行与解除;具体方案需结合合同、通知、证据和程序阶段确定。
常见问题
发出解除通知,合同就一定立即解除吗?
应核对解除条件、通知和适用规则,不能仅凭发函判断。
不同意解除,是否可以不理会通知?
应保存文件并及时核对回应方式和程序要求,不能仅凭主观不同意忽略。
对方后续接收货物,就一定撤回解除吗?
需结合后续沟通和全部履行情况分析,不能凭单一行为推定。
合同解除后,已付款一定全额退还吗?
应核对已履行部分、返还、费用及责任,不能一概而论。
风险提示:本文仅作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也不承诺案件结果。解除、送达及结算责任应结合合同、事实、证据和适用规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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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公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0月28日通过法将法律检索核验。解除通知及异议专项规则须在发布前进一步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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