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发现质量缺陷后,发包人可能要求施工方维修,也可能自行委托第三方修复并要求承担费用。对施工企业而言,收到通知后的响应方式、缺陷原因核查和现场证据保全,都会影响后续责任认定;对建设单位而言,缺陷存在、施工原因、修复必要性和实际费用也需要分别举证。以下按截至2026年10月现行规则说明双方可关注的关键环节。

2026年新规则明确:先通知施工方修复
最高人民法院《建工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修复,就请求判令承包人先行支付修复费用的,法院不予支持;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至符合约定,发包人完成修复后请求承担合理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建工合同纠纷适用。
这条规则强调修复程序和合理费用。它并不意味着发包人发现隐患后可以置之不理,也不意味着施工方收到任何通知都必须承认缺陷由自己造成。双方仍需结合合同约定、缺陷性质、质量标准、成因证据和现场情况判断;涉及人身安全或继续扩大损害的紧急处置,应注意及时记录处置理由、范围和费用,并与常规永久修复区分。
收到维修通知后,施工方先做四件事
**核实送达和具体内容。**保存通知原件、邮件或平台送达记录,核对缺陷位置、表现、依据、要求到场时间和修复期限。内容过于笼统时,可及时书面要求明确部位、现象、施工范围及共同查验安排,同时保留回复凭证。
**尽快到场核验。**通过现场照片、视频、测量、检测、施工记录和设计图纸核查缺陷是否存在、是否位于自身施工范围、是否符合约定标准。无法到场时,及时说明原因并提出可行时间,避免沉默被对方记录为拒绝配合。
**区分施工原因和其他原因。**缺陷可能与施工工艺、材料、设计、使用维护、第三方改造或自然损耗有关。对存在争议的原因,应在覆盖或拆除前及时提出共同勘查、取样检测或依法申请证据保全;没有充分依据时,不要直接作出“全部由我方承担”之类的书面承诺。
**对确属施工责任的部分提出可执行的修复方案。**说明人员、方法、工期、质量标准、现场配合条件和复验方式。修复完成后保存过程记录、隐蔽验收和复验资料;若确实无法按通知期限完成,也应说明具体障碍并提出合理替代计划。

建设单位自行维修并追偿,需形成费用闭环
如果施工方明确拒修,或在合理期限内没有修复到符合约定,发包人可以按合同及法律规则完成必要修复,并保存费用证据。通常应留存维修前现场状态、正式通知及送达记录、到场或拒修记录、修复方案及技术依据、第三方施工合同、工程量确认、材料设备单据、发票付款凭证和修复后的验收记录。
第三方报价或鉴定意见可用于说明方案和金额,但并不必然证明费用已经实际发生,也不当然证明全部施工范围都与原承包人的责任有关。追偿金额应与已经查明的缺陷、必要的修复范围和合理成本对应。发现局部问题,不应在没有技术依据时直接将整片或整栋工程列入全面拆除更换。
质量责任也要查设计、监理和使用因素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返工或改建。质量问题的成因可能涉及多个建设参与方。最高人民法院公开的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中,某边坡治理工程挡土墙发生问题,鉴定确认设计图纸不符合技术规范;施工方明知设计存在缺陷仍按原图修复,法院结合双方过错判令施工方承担部分修复费用。该案提醒双方,不能只看谁负责施工,还要核对图纸来源、问题反馈、各方决策和修复过程。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也不当然排除保修责任,尤其对竣工时难以发现、之后才显现的隐蔽工程问题,仍要核查保修范围和期间、缺陷是否存在以及成因。最高法公开质量案例曾处理验收后地下室防水缺陷,法院依据鉴定认定施工原因并核算修复费用;该公开案例用于说明规则,不是李泳霄团队承办案件。
客户授权脱敏案例:核对图纸和实际工程量
客户目录中一则经用户确认可用于本轮脱敏整理的材料记载:某施工团队与总包方就连廊、门厅工程量和进度款发生争议,结算时部分工程量被核减。团队整理概算图纸、竣工图纸、施工日志和沟通记录,围绕实际施工范围进行核对,并参与协商;客户材料称双方最终签署调解协议。
该材料涉及工程量核减及调解,不是质量缺陷修复案件,也没有附可供公众访问的裁判文书、案号或调解书。本文不披露当事人、项目地点、具体金额或未经公开核验的处理结果,不把它作为质量修复案例或法律规则来源。它仅说明图纸版本、施工记录和现场沟通在建工争议中需要互相印证。
质量缺陷争议证据清单
| 争点 | 施工方可核对 | 建设单位可保存 |
|---|---|---|
| 缺陷是否存在 | 原始施工记录、材料复检、验收记录、维修响应 | 缺陷位置图、现场影像、检测报告、报修记录 |
| 是否违反约定 | 合同质量条款、施工图、技术交底、变更文件 | 合同和设计标准、材料封样、验收及保留意见 |
| 缺陷由谁造成 | 施工工艺、材料批次、设计指令、监理记录 | 共同勘查、取样记录、因果分析、第三方改造资料 |
| 是否给了修复机会 | 到场记录、方案、期限和沟通回复 | 维修通知、送达凭证、合理期限、拒修或逾期证明 |
| 修复范围与费用 | 施工合同、现场核实、修复验收、异议记录 | 修复方案、工程量、第三方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 |
常见问题
发包人已经自行修完,能否直接要求施工方付款?
需要核对是否通知施工方、施工方是否拒绝或逾期未修、修复是否必要且范围合理,以及费用是否实际发生。特殊紧急情形还需留存紧急处置原因、决策过程和费用记录。具体判断取决于合同、缺陷和证据。
施工方觉得质量责任有争议,可以不回复通知吗?
不建议不作回应。可以在不承认责任的前提下书面要求共同查验、明确缺陷部位和依据,并说明到场时间或检测建议。及时回复有助于保存双方意见和现场状态。
工程验收合格后发现隐蔽缺陷,就一定由施工方承担吗?
不一定。仍需判断缺陷是否存在、是否属于保修范围和期间、是否由施工原因造成,以及设计、材料供应、使用维护等因素是否共同作用。验收记录是证据之一,通常需要与后续检测和维修资料综合分析。
只有维修报价或造价鉴定,能否证明全部追偿金额?
未必。还要核对维修范围是否与已证明的缺陷相符,方案是否必要,费用是否实际发生、价格是否合理。鉴定意见是证据材料之一,不能替代法院对责任和请求范围的审查。
结语
质量争议中,通知、核验、修复和费用记录环环相扣。施工企业收到通知后及时核验并作出有据的书面回应,建设单位则应保存修复机会、实际施工和合理支出的证据。李泳霄团队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合同、质量资料、维修记录和结算文件,协助梳理争议焦点及证据缺口;责任和费用仍须由具体事实与证据决定。
风险提示: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项目的法律意见,也不承诺案件结果。质量责任、修复义务和费用分担,需结合合同文本、缺陷原因、通知程序、保修范围及案件受理时间综合判断。
参考资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2026年6月29日公布、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官网,访问日期:2026年10月26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官网全文,访问日期:2026年10月26日。
-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案例3、案例4,2025年11月3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官网,访问日期:2026年10月26日。
(本文按截至2026年10月26日可访问的法规和公开材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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