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案卷材料通常已较为集中,指控事实、交易过程、资金往来和当事人陈述需要放在同一条时间线上检视。对企业负责人、业务人员和家属来说,最实际的问题往往是:现有证据能否支持指控事实?哪些材料还需要核实?书面法律意见应当围绕什么争点展开?
聂炜昌律师的刑事业务包括经济犯罪辩护和审查起诉阶段服务,工作范围涵盖阅卷、法律意见书、不起诉论证、认罪认罚和量刑沟通。具体承办事项应根据委托范围、案件阶段和材料情况确定;任何阶段都不能预先保证不起诉或特定处理结果。

审查起诉阶段,重点是把争点落到证据上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等提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且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应当作出起诉决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也规定了补充侦查以及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时的处理方式。
因此,辩护意见不能只写“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还需要指出具体材料和理由。对合同诈骗类指控,可按以下顺序形成案件审查清单:
- 合同及交易背景: 合同何时签订、交易如何履行、交付和付款条件是什么,相关凭证是否完整;
- 人员分工和权限: 谁参与谈判、签约、审批、交付、催收和收款,实际权限是否与职务名称一致;
- 资金流向: 资金进入何处、由谁支配、用于何种事项,账簿、流水和凭证能否相互印证;
- 主观认识及时间线: 关键行为发生时当事人掌握什么信息,何时出现履约困难或争议,哪些材料支持或反驳指控推断;
- 证据缺口与矛盾: 证人证言、合同、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和资金材料是否对应,差异是否已查明或解释。
这份清单用于组织审查,不预设“合同纠纷”或“刑事犯罪”的结论。争点必须依完整案卷、具体罪名和证据情况判断。

聂炜昌律师公开案例经历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公开履历记载,聂炜昌律师曾在2017年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诈骗案中为犯罪嫌疑人郑某提供辩护,并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该页面记载检察机关采纳辩护律师意见,对郑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文仅按该律所公开履历介绍这项个案经历。网页没有展示案号或不起诉决定书全文,因而不展开案件证据细节,也不把个案结果推广为类似案件的处理预期。
服务安排:从材料清单到书面意见
初步了解阶段: 先确认案件所处阶段、涉嫌罪名、强制措施、委托事项和目前可提供的法律文书;不要求家属通过非法途径获取案卷或证人材料。
阅卷和事实梳理阶段: 依法阅卷后,围绕指控事实建立时间线与证据目录,标注支持、冲突、缺失和待核实的材料;将不同人员的行为和证据分别对应,避免把公司或团队的行为笼统归到单一个人。
意见形成阶段: 结合适用法律和卷内证据,形成与具体争点对应的书面意见;如果存在证据不足、需要补充核实或其他依法处理问题,应具体说明依据和材料位置。是否提出不起诉论证、认罪认罚或量刑意见,取决于案件事实和当事人选择。
后续衔接阶段: 关注审查起诉决定、补充侦查、起诉或不起诉等程序变化;及时向当事人说明后续期限和材料准备事项。涉及认罪认罚的,应充分了解指控事实、罪名、法律规定和量刑建议后,再作选择。
咨询前可准备什么
如案件正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可先整理拘留或逮捕文书、起诉意见书(如已收到)、检察机关通知、合同及履行凭证、财务和银行材料、业务沟通记录、人员岗位职责等。请列出资料来源和时间,不要删除、编辑或补造原始记录;尚未取得的案卷材料,可在咨询时说明,不要为此自行联系证人或接触涉案财物。
常见问题:审查起诉阶段委托律师,是否一定能争取不起诉?
不能作此保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不同类型不起诉的法定条件;是否适用须由检察机关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依法判断。辩护工作可以依法提出意见、说明证据和法律问题,但不能承诺机关决定或案件结果。
家属手上的合同和账目可以直接作为辩护依据吗?
可以作为核查线索和材料来源之一,但要确认真实性、完整性、形成时间及其与案卷证据的对应关系,并依法提交和留存凭证。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律师服务内容以正式委托合同为准,案件处理结果取决于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不作结果承诺。可通过律所正规渠道预约沟通,先说明案件阶段、涉嫌罪名和现有法律文书。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重点参见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至第一百七十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转载全文(法将 CLI 于2026年10月26日核对全文;访问日期:2026年10月26日)。
-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聂炜昌律师公开履历(页面记载2017年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诈骗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经历及不起诉结果;未展示案号和决定书全文;访问日期:202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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