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又在工程质量、已完工程量和结算金额上争执不下,施工人员和设备长期留在现场,后续工程也无法开展。此时是否必须等全部造价、质量鉴定完成,才能处理现场移交?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请求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施工资料等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现场交接与工程价款争议可以依程序分别处理。
先区分“合同解除”与“工程款结清”
合同解除解决的是合同关系是否继续;工程款结算解决的是已完工程量、质量、价款和损失如何认定。解除合同不等于双方已经结清价款,也不当然意味着一方放弃工程款、工期损失、修复费用或其他请求。现场移交则是将施工空间、资料和管理控制交接给后续建设方或权利人,需保留交接前的工程状态和责任边界。
是否已经解除,应看双方协议、通知、诉讼请求和法院裁判等材料。仅仅停工或双方口头表示“不做了”,是否构成解除、何时解除及是否满足约定条件,仍须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最高法典型案例如何处理僵局
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公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六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因质量和价款争议导致施工停滞。双方均认可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已完工程价款等争议仍在,且各自申请多项鉴定。法院组织双方先确定施工界面、固定证据,之后先行处理合同解除和承包人退场移交,其他争议继续审理。该案展示的是在特定案件事实和双方认可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背景下,先处理现场僵局、同时保留其他争议,并不意味着所有停工项目都能不经协商或裁判立即清场。
《建工解释(二)》第十五条的适用前提和具体请求仍应依照条文及案件情况核查。建设单位、总包、分包、实际施工人和现场设备材料所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可能不同,不能仅凭谁占有现场就认定谁对全部质量或价款负责。
交接前先固定四类资料
- **现场界面和工程量:**绘制已施工、未施工和待修复区域,记录轴线、楼层、工序和施工日期;保留设计图、施工日志、签证、监理记录和工程量报表。
- **质量与安全状态:**对已完工程、未完部位、质量缺陷和临时防护分别记录;必要时依法申请勘验或鉴定,避免后续施工覆盖原状。
- **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列清设备、材料、脚手架、临建和周转材料的名称、数量、所有权或租赁关系、现场位置及交接状态。
- **施工资料和钥匙权限:**核对图纸、竣工资料、检验报告、施工日志、门禁钥匙、账号权限和移交清单;双方逐项签字,对未确认事项单独备注。
现场影像应尽量连续、可定位并保留原始文件;记录拍摄时间、地点、拍摄人和在场人员。对方拒绝共同确认时,可保留通知、送达和现场见证材料,并依法寻求证据保全或其他适当措施。不得通过破坏、擅自搬走他人设备或阻断安全通道的方式自行“强制交接”。

客户公开案例的事实边界
罗伟律师官网还公开过一则匿名工程款案例:施工人未签书面合同,团队调查到建设单位尚欠总包工程款,并围绕上游资金和协商路径推动处理。该页面没有披露现场退场、合同解除或移交争议,也没有案号和裁判文书。它不是本篇所述“先行移交现场”案例,不能用于证明这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只提示工程项目争议需要结合付款链和完整履行资料判断。官网所述回款金额与时间属于客户自述,未获独立裁判文书核验。
先交接还是维持现状:路径比较
**协商确定界面并交接:**适合双方认可合同无法继续、现场继续停滞会扩大损失,且能通过清单、影像和见证固定状态的情况。协议应写明移交范围、日期、资料设备处理、未决价款和责任保留。
**由法院先处理现场事项:**双方无法协商且现场僵局影响后续施工时,可在诉讼中结合合同解除状态、双方请求、鉴定安排和损失风险,申请法院依法处理。是否能先行处理由法院根据案件条件决定。
**继续维持现状并先查明工程事实:**若解除条件或现场范围争议很大,贸然交接可能造成证据灭失或安全风险,可先通过联合勘验、资料封存、局部测量等方式固定证据,再讨论交接时点。
不论选择哪条路径,都应把“现场管理交接”与“价款和责任结算”分别列明,避免签署内容不清的“全部结清”“互不追究”等条款。
常见问题
**合同解除后,还能继续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吗?**可以结合诉讼争议和证明需要评估;现场交接与鉴定并非必然先后绑定,关键是交接前固定现状并明确鉴定范围。
**现场移交是否表示承包人承认质量问题?**不当然。交接清单应记录客观状态,并明确未处理的质量、价款和责任争议仍保留,具体效力取决于协议文本和案件情况。
**发包人可以直接换施工单位进场吗?**需核对合同解除状态、法院处理、现场权属和安全安排。新施工可能覆盖工程现状,应优先留存必要证据。
**设备和材料留在现场怎么处理?**逐项登记所有权、租赁关系、数量、状态和保管责任,再通过协商或依法程序处置,避免与已完工程价款混为一谈。
风险提示
建设工程解除和现场移交可能影响后续工程、证据保存及多方权益。本文仅作一般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也不承诺先行移交一定获准或争议款项必然支持。涉及工程停滞、质量争议和现场安全时,应携合同、施工资料和现场记录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及工程技术人员。
参考资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第十五条,2026年6月29日公布、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04221.html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六,2026年6月29日发布。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04211.html
- 罗伟律师官网“案例复盘”匿名案例介绍,页面访问日期:2026年10月26日。https://luowei.zhaogelvshi.top/#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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