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工程已投入使用,工程量和履约保证金就能全额主张吗?二审案例拆解



工程交付使用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对结算范围、变更工程量和履约保证金仍可能各执一词。施工企业常问:工程已经被使用,能否据此证明自己完成了全部合同内容?签证缺失时,鉴定能不能替代施工证据?2026年10月的一起建设工程二审案给出了提醒:工程实际使用可能影响竣工日期及保证金返还判断,但并不当然证明每一项争议工程量;合同范围、施工主体、变更指令、实物计量和价款依据仍需分别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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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6年二审案:工程量与保证金分开处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0月15日审结一起匿名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法将法律检索 CLI 获取的判决全文,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工程造价、鉴定范围、变更及新增工程量、履约保证金返还等问题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争议工程量没有经发包人或监理书面确认的签证、设计变更通知、工程量确认单等有效证据,承包人需承担相应举证不利后果;发包人已长期实际使用工程,则在该案具体合同和事实下影响竣工日期与履约保证金返还判断。法院据此对工程款及保证金作了不同处理。

该判决文本未公开完整当事人身份信息,且二审法院、公开裁判日期和判决全文可由法将 CLI 检索核验;本文不披露内部案源编号,也不把该案的具体金额或结论延伸为其他项目的规则。它说明的是分析顺序:工程是否被使用、工程量是多少、谁完成了争议部分、合同如何计价,以及保证金返还条件是否成就,需要逐项判断。

二、团队办案材料:工程量争议先把施工事实拆开

李泳霄团队提供并授权使用的脱敏办案材料记载,某建筑公司与总包方就连廊、门厅施工面积及进度款发生争议。总包方结算时核减相关工程量,双方对施工范围和结算依据有分歧。团队将概算图、竣工图、施工日志、微信群联络记录、考勤等材料按争议部位整理,围绕实际施工、工程量及进度款问题推动协商,最终达成调解,材料记载工程款结清。材料未提供可公开链接的裁判文书,故本文不披露当事人名称和金额,也不把调解结果表述为法院判决或同类案件承诺。

这类材料整理的重点不是把文件简单堆在一起,而是让每项材料对应具体部位、时间、施工主体和待证事实。调解或诉讼中,读者也可先用同一方法核对争议项目,再判断哪些事实仍需补证。

三、三个问题不能混为一谈

1. 工程使用能证明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在符合该条情形时,未经竣工验收而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可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该规定涉及竣工日期及相关质量主张边界;不能直接推出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程,也不能替代具体工程量、施工主体和计价依据的证明。

因此,已使用的工程范围、实际交付时间、现场移交记录、运行维护记录,与结算中的每一争议项目应分别对应。若工程由多家队伍施工,更需说明具体部位由谁完成、何时完成,以及是否属于原合同还是变更增项。

2. 没有签证,工程量是否当然无法认定

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以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工程量;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但缺少签证的,仍可能结合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工程量。关键是证据要能回答几个不同问题:发包人是否同意或指令施工、争议工作是否实际实施、由谁实施、数量如何测算、是否超出原合同范围。

监理签字、现场照片、材料采购、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设计变更、项目平台记录和后续付款各自能证明的事项不同。比如,材料采购记录可以反映资源投入,却未必单独证明材料已用于特定争议部位;监理确认现场事实,也未必代表发包人同意改变合同价格。把“文件存在”与“文件证明什么”分开标注,才能看出证明链条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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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造价鉴定能解决哪些问题

造价鉴定主要处理依据明确后的计量、计价等专业技术问题。合同范围、签证真实性、签署权限、施工主体、发包人是否同意等事实争议,仍需由当事人举证并由法院判断。若委托鉴定的资料或项目范围本身不完整,鉴定意见可能无法覆盖争议部分;在诉讼中提出补充鉴定,也应说明原鉴定的具体遗漏、对应的新增证据和待鉴定事项,而不能只表达对结论不满。

还要检查合同约定的结算机制。约定固定价、约定特定项目以审计结果结算、或者约定结算文件逾期未答复产生特定后果,适用条件和证明重点并不相同。单方送审金额、第三方审计意见和双方确认的结算文件,也不能相互替代。

四、履约保证金需单独核查返还条件

保证金是否返还,首先看合同约定的担保目的、返还条件、期限和扣款依据,再核实工程是否交付使用、合同主要义务履行情况、质量保修责任及是否存在可证明的损失。前述二审案中,法院根据具体合同、长期使用事实及保证金担保功能,对保证金作了单独判断;这不是所有“已使用工程”案件都自动返还保证金的通用承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该解释;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合同约定按审计或财政评审结算,而结论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出具,或有证据证明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时,承包人申请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具体案件仍需对照案件受理时间、合同约定和提交结算文件日期。

五、建议建立“争议项目—证据—金额”对照表

可以先按分部分项工程建立表格,每项记录:

核对项 需要回答的问题 可整理材料
合同基准 原合同、图纸、清单中是否已包含该工作 合同及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图纸版本、清单
指令与授权 谁提出变更,签署人有何权限 设计变更、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审批流、项目平台记录
实际实施 由谁施工、具体部位和时间是什么 施工日志、隐蔽验收、材料机械记录、现场影像、移交记录
工程数量 计算依据及测量记录是否可复核 共同测量表、竣工图、计算底稿、鉴定意见及补充资料
计价和付款 适用何种单价、已支付及扣款多少 合同计价条款、报审结算、审核意见、发票、付款流水、对账单
履约保证金 返还条件是否成就、有无合同约定扣款 保证金凭证、验收/交付记录、缺陷通知、维修记录、扣款依据

送审或催款时,应一并保存文件版本、附件目录、收件人、签收凭证和对方答复内容。若资料由发包人、监理或咨询机构控制,可列明文件名称、形成时间、保管主体和与争议项目的关系,再评估书面申请调取或诉讼调查等途径。

六、协商、鉴定、诉讼与保全如何选择

如果双方主要争议是少数工程量或单价项目,可以先用对照表逐项核算,列明无争议金额、争议金额和所依据文件,争取分阶段确认或先行支付无争议部分。若项目范围或价款机制存在重大分歧,应先评估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诉讼管辖和鉴定必要性。

涉及鉴定时,申请事项尽量具体到工程部位、图纸版本、争议数量和备选计算口径,并说明基础事实已有何种证据支持。若对方存在转移财产等风险,可进一步评估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的条件、担保成本和对项目关系的影响。程序选择应结合合同、争议金额、证据状态和回款风险作个案判断。

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李泳霄团队的客户资料记载,其业务方向包括施工合同、工程款结算索赔和复杂建工争议,也覆盖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分包方及材料设备、机械租赁企业。团队提供的具体服务范围与分工,应以实际沟通和委托协议为准;本文不宣称其代理了上文公开裁判案例。

常见问题

工程投入使用了,发包人还能否主张未完成工程量?
需要结合合同范围、实际施工、交接和使用部分综合判断。使用事实可能影响竣工日期或质量抗辩,但不当然证明每个争议项目均已完成。

没有发包人盖章的签证,就一定不能算工程量吗?
不一定。应先核合同约定的确认流程与签署权限,再看是否有其他材料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施工主体和数量。材料须能相互印证。

造价鉴定申请越早越好吗?
先把合同范围、争议事实和可鉴定事项说清。鉴定不能代替法院判断签证效力、授权和施工主体;鉴定范围也应避免将事实争议直接交给鉴定机构决定。

发包人一直说“审计还没完成”,可以不付款吗?
应核对合同是否明确约定以特定审计或评审结果结算、审核期限及拖延原因。2026年新司法解释对审计约定等问题有专门规则,但适用需结合其生效与案件受理时间判断。

履约保证金能否和工程款一并主张?
可以在同一纠纷中提出相关请求,但两者的合同依据、到期条件、计算方法及抗辩理由不同,宜分别列明并分别举证。

风险提示

本文仅提供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项目的法律意见,也不承诺工程款金额、鉴定结论、保证金返还或诉讼结果。前述匿名化裁判案例仅说明该案的裁判事实与理由,不构成对其他项目的结果预测。签证、审计、鉴定及保证金条款应结合合同版本、项目资料和案件受理时间由专业人员具体审查。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参见合同履行及建设工程合同相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市通信管理局全文(访问核验:2026年10月26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参见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文本(访问核验:2026年10月26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文本(访问核验:2026年10月26日)。
  • 李泳霄团队脱敏办案材料《总包方无依据核减850万工程量,正己律师推动调解追回全额3700万工程款》,用户确认现有客户目录案例材料可用于本轮;本文只采用争议类型、证据整理方式及调解解决这一概括,不披露当事人和金额。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判决,裁判日期:2026年10月15日,判决全文由法将法律检索 CLI 于2026年10月26日检索并读取;因未找到可访问的公开判决直链,本文未列内部检索编号,使用时限于上述核验内容。
  •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签证缺失时,工程量认定标准——从“签证优先”到“证据链证明”的裁判方法》,2026年9月16日;原文(访问核验:2026年10月26日)。
  •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沉默认可的适用条件与边界——结算书送达、答复期限、异议内容与鉴定边界的实务分析》,2026年10月公开;原文(访问核验:202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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