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北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诉请如何列明金额和对应工程?



工程款争议中,承包人除了请求支付价款,还可能主张就特定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诉讼请求若只写“请求确认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没有说明金额和对应工程,可能难以形成明确的裁判主文。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要求,法院应查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数额及相应工程,并在判决主文中予以明确;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不属于承包人可主张优先受偿的建设工程价款。

**以下为假设场景,不是李泳霄团队承办案件:**承包人起诉请求支付工程款,同时主张优先受偿,但项目包含已完工程款、停工窝工损失、利息和其他费用,起诉材料只给出一个总数。若不先拆分债权性质和对应工程,诉请、鉴定范围和最终裁判可能难以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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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请求拆成“金额、工程、依据”

一、金额:先区分哪些是工程价款

建议制作分项表,至少区分合同价款、变更签证价款、已付款、未付余额以及其他损失或费用。不要把停工窝工损失、利息、违约金等不加区分地并入优先受偿权金额。第十七条明确,承包人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主张优先受偿的,法院不予支持;相关损失是否可另行请求,应依据合同和证据独立判断。

二、工程:指出请求对应的具体工程范围

应将优先受偿权请求对应到项目、楼栋、区段或可识别的分部分项工程,并说明该范围与承包人实际施工、工程款主张及在建工程之间的关系。若一个总包合同覆盖多个单位工程,或由不同承包人参与,应说明各自施工范围和价款归属,避免把不属于自己施工或与价款请求无关的部分混在一起。

三、依据:让每一项金额都能回溯到合同和资料

把合同计价方式、工程量、签证变更、验收质量、付款记录和结算意见对应起来。对双方无争议的部分标明确认依据;对争议部分说明争议点、计算方法以及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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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用这张表初步整理

项目 金额/范围 初步依据 是否纳入优先受偿请求 待补材料
合同内已完合格工程价款 分项列明 合同、计量、验收、结算 逐项核对 工程量或结算确认
已确认变更、签证 单列金额和工程部位 变更指令、签证、计价资料 核对与工程价款关联 签署权限、计价依据
已付款、代付款、扣款 逐笔列明 银行流水、付款凭证、协议 用于核算未付余额 对应项目和抵扣依据
停工、窝工等损失 单独列项 停工通知、现场记录、费用凭证 不并入优先受偿金额 另行核对请求依据
利息、违约金等 单独列项 合同条款、付款期限、催告记录 与工程价款区分 起算点和计算表

该表是整理思路,不是法院当然采用的计算模板。优先受偿权能否成立、范围如何确定,还要审查法律规定的权利主体、工程性质、工程价款及其他适用条件。可结合《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等规定核对,但不能仅凭存在欠款就推定优先权必然成立。

起诉前的四步核对

  1. **核主体与工程范围:**明确合同关系、实际施工范围、对应工程及工程质量资料。
  2. **做工程款余额表:**合同价款和调整项目分开列,逐笔扣除已付款,另列损失、利息等非同性质请求。
  3. **准备对应证据:**整理合同、图纸、工程量清单、签证、验收、结算、付款和催告材料,确保金额可复核。
  4. **校验诉讼请求文字:**明确优先受偿金额或计算范围、对应工程以及与工程价款请求之间的关系;对暂不能确定部分说明原因并评估是否申请鉴定。

李泳霄团队客户资料列明其业务涉及工程款拖欠、结算及复杂建工争议,证据整理范围包括结算单、签证、图纸、验收和付款记录。具体诉请应根据合同、工程范围和现有证据确定。

**风险提示:**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不承诺案件结果。优先受偿权的成立条件、工程价款范围和金额应由法院结合合同及证据依法认定,停工窝工等损失与工程价款请求须分别评估。

常见问题

优先受偿权请求写一个总金额可以吗?

2026年司法解释要求法院查明相应工程价款数额和工程,并在判决主文明确。起诉时应尽量把金额构成和对应工程说明清楚,避免把不同性质的债权合并成无法拆分的总数。

停工窝工损失能不能一起主张优先受偿?

司法解释第十七条明确,承包人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院不予支持。相关损失是否可另行请求,应根据合同、损失事实和证据判断。

只有工程款欠条,没有工程量和验收资料怎么办?

先整理合同履行、现场施工、付款及质量材料,并核对欠条形成背景和对应项目。工程量或价款存在争议时,可结合程序和证据情况评估调查、鉴定等方式;欠条本身未必能说明优先权的工程范围。

优先权金额确定后,法院判决是否会自动写明对应工程?

司法解释要求判决主文明确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数额及相应工程。起诉请求和证据中应提供可识别的工程范围,便于审理和裁判。

适用时间提示

《建工解释(二)(2026)》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并适用于该日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个案使用相关规则前,应核对法院受理时间及具体程序情况。

参考资料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2026年6月29日公布,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全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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