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起诉工程款后,发包人可能同步提出逾期竣工违约金、质量修复费、返工费或损失赔偿。此时,仅把诉状和结算金额摆在一起,往往不足以看清争议:哪些事项属于对方独立提出的请求,哪些可以影响工程款支付;工期延误由谁造成;质量缺陷是否与本施工范围相关;结算文件是否已经处理了这些争议;对方提出的扣款是否有合同和证据依据,都需要分别核验。
李泳霄团队客户资料列明,服务覆盖建设工程工程款、工期与质量索赔及反索赔、复杂诉讼仲裁和二审再审争议。本篇介绍施工企业遭遇双重索赔时可如何组织材料、识别程序和评估应对路径;服务范围和承办人员须经案件材料审阅、利益冲突核查及书面委托确定。

先用现行规则识别请求类型
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建工解释(二)》第七条规定:承包人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后,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合理修理、返工、改建费用等损失并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这一规则说明相关主张可以在程序上合并处理,但并不代表对方只要提出索赔就能抵扣工程款,也不代表所有质量争议都必须通过同一种诉讼方式解决。应当逐项查看对方的诉讼请求、反诉请求、合同条款及主张目的:是要求另行付款、要求抵扣工程款,还是提出质量缺陷作为付款抗辩;相应主张有无事实、法律和证据基础,需要法院结合案件审查。
《建工解释(二)》第十六条还规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符合约定时,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修复而请求承包人先行支付修复费的,法院不予支持;承包人拒绝修复或未在合理期限修复至符合约定,发包人修复后请求承担合理费用的,法院依法支持。具体是否适用该条,应结合缺陷原因、通知送达、修复机会、维修过程和费用凭证判断。
工期争议:把“合同竣工日”拆成延误事件和影响天数
核对合同工期、计划与实际节点
整理开工条件、开工通知、合同工期、施工组织计划、阶段验收和实际竣工/交付资料,确认双方争议的关键日期。若竣工日期或分段交付时间存在分歧,应明确每个日期由什么原始材料支持,不要只凭项目总结或事后说明。
按事件追溯责任和因果关系
对设计变更、图纸迟延、场地移交、工程款拨付、甲供材、指定分包接口、施工单位资源投入、天气和行政管制等事项,逐件记录发生时间、持续区间、影响的工作面、是否处于关键工序以及是否与其他延误重叠。发包人或第三方原因存在,并不自动证明全部工期都应顺延;施工方仍需说明事件如何影响关键节点,以及是否依约提出顺延申请或保留沟通证据。
核验索赔通知、结算保留和诉讼时效
查看合同是否约定索赔期限、顺延申请形式、违约金算法及通知送达方式;同时核对竣工验收、阶段结算、最终结算、工程款诉讼和往来函件中的权利保留。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不能单凭竣工年份机械判断,还要核实请求权何时能够行使、对方何时知道相关事实、催告或其他可能影响时效的事实,以及个案适用的法律规则。
质量争议:核实范围、原因、通知和费用
对方提出渗漏、开裂、空鼓、尺寸偏差或设备运行问题时,先确认缺陷部位是否属于承包人的施工范围,是否与设计、材料、其他专业分包、后续改造或使用维护相关。施工方可以对照合同范围、竣工图、隐蔽验收记录、质量检测、验收文件和后续施工记录,辨别责任归属和缺陷成因。
其次检查发包人是否在合同约定或合理期间内发出具体维修通知,通知是否送达有权处理的主体,是否给予施工方核查和修复机会。若对方已自行维修,应核验维修前现场状态、维修方案和工程量、施工及付款凭证、发票或结算资料,并审查费用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必要且合理。单方报价或汇总表不能当然证明全部费用都由施工方承担。
如涉及工程质量或修复费用的专门性问题,可根据争议事实评估是否申请鉴定。鉴定要围绕必要事项和明确范围提出,并关注鉴定材料是否经过质证、鉴定依据能否对应具体缺陷和施工范围。鉴定不是替代对合同、通知、施工记录和因果关系的审查。

结算协议是否已清理工期和质量争议
结算文件可能只确认工程量与价款,也可能同时包含扣款、违约金、保修事项或对既往争议的一揽子处理。需要逐句核对文件名称不能代替内容判断:是否写明“最终结算”“除此之外互不主张”或具体保留事项;双方签字盖章的人是否有权限;签署时是否附有未决索赔清单、会议纪要或补充协议;后续付款是否与该文件约定一致。
如果对方在结算中已经确认某项工期补偿或保留质量费用,后续又提出不同主张,应比对两次陈述是否针对同一事项、相同范围和时间;如果结算仅为阶段核量,或明确保留某些争议,也不能据此直接认定相关请求已经放弃。最终效果需要基于协议全文、签署背景和履行事实判断。
施工方应对双重索赔的资料清单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索赔及质量条款;
- 开工通知、进度计划、施工日志、监理例会纪要、工期顺延申请及送达证明;
- 设计变更、图纸交付、场地移交、甲供材、工程款支付和指定分包接口资料;
- 竣工验收、分段验收、交付使用、整改通知及质量保修记录;
- 质量问题原始照片/视频、检测报告、维修方案、维修前后记录和费用凭证;
- 阶段结算、最终结算、扣款清单、双方签认的争议保留事项和付款流水;
- 工程款本诉、工期或质量反诉/另诉材料、庭审记录、已生效裁判及执行资料;
- 电子沟通的原始设备、完整上下文、附件和账号身份信息。
可选处理路径
**先对账和协商:**适用于工程款、工期和维修费用范围基本能核实、双方仍可沟通的项目。按争点列明金额、依据和未决事项,考虑在书面和解或结算文件中写清是否保留索赔。
**本诉与反诉/另诉并行处理:**适用于对方提出明确的独立赔偿请求,双方希望在同一程序或关联程序中集中解决时。需核对诉讼请求之间的关联、管辖、举证期限、鉴定申请和反诉程序要求。
**现场仍停滞、退场交接争议突出:**可评估先固定施工界面、人员设备、已完工程和现场资料,再处理解除、移交与价款质量争议。最高法2026年典型案例六显示,在合同履行陷入僵局时,法院组织双方确定施工界面并固定证据后,可先处理解除合同和退场等事项,其他争议继续审理。该案不等于对任何项目均可先行退场,程序安排仍须依个案条件由法院审查。
常见问题
发包人只在答辩中写了违约金,可以直接从工程款中扣吗?
需区分合同是否约定了抵扣方式、对方是否提出独立反诉或其他请求,以及主张的证据和法律基础。不能仅凭答辩中出现一个金额,就认定扣款已经成立;也不能忽略合同中的明确结算或抵扣安排。应结合诉讼请求、合同全文及案件程序审查。
工期晚于计划完工日期,施工方一定要承担违约金吗?
不一定。要看合同约定、实际竣工节点、可顺延事由、双方责任、通知和索赔程序,以及对方主张金额的计算方式。非施工方原因可能影响责任判断,但需要由具体证据证明其发生、影响范围和因果关系。
工程已经验收,发包人还能主张质量修复费用吗?
验收并不当然免除依法或依约应承担的保修责任;但发包人仍需说明缺陷类型、责任范围、通知与修复机会,以及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应依据缺陷性质、合同保修约定、发生时间及现场证据分别判断。
对方提交了维修发票,是否就能证明应由施工方承担?
发票可以用于证明付款或开票事实的一部分,但通常还需与维修内容、工程部位、施工范围、缺陷原因、通知和维修记录等相互印证。具体证明力由法院结合全部证据判断。
结算书已经签字,旧的工期或质量索赔就不能再提了吗?
不能一概而论。关键是结算文件是否明确处理或保留该项权利、签署人权限如何、所涉索赔是否与结算事项相同,以及后续是否有补充协议或新的质量事实。应审查原件及其附件,而不是只看文件标题。
李泳霄团队相关服务
客户资料将工程款、工期与质量索赔/反索赔、复杂建工诉讼仲裁及二审再审列为业务方向。针对本类争议,初步工作可包括梳理事件时间轴、拆分工程款与各项索赔、核查结算文件和证据缺口、评估鉴定或协商诉讼路径。是否适合委托及具体服务阶段,应基于材料审阅、利益冲突核查和书面服务约定确定。
本文仅提供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不承诺工程款获付、索赔被驳回或案件结果。具体权利义务应根据合同、项目履行记录、缺陷情况、通知送达和现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公开参考资料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2026年6月29日公布,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本文涉及第七条和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全文,检索日期:2026年10月26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26年6月29日;本文引用案例六关于合同履行陷入僵局时确定施工界面、固定证据及先行处理解除与退场的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全文,检索日期:2026年10月26日。
- 卓建律师事务所:《承包方如何从多维度抗辩发包方工期及质量索赔》,2026年4月23日,作为同业实务文章参考,不作为客户承办案例或法律依据。卓建律师事务所,检索日期:202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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