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解除后,现场由谁接管、施工图纸和验收资料如何移交、退场前如何固定工程状态,常常与工程款结算同时发生。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明确:施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请求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施工资料等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承包人退场前,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处理。
**以下为假设场景,不是李泳霄团队承办案件:**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准备撤出人员和设备,发包人要求尽快接管现场并取得施工资料。双方对已完成工程量、材料设备、质量状态和未完项目仍有争议。此时,交接安排与证据固定需要并行推进,不能把尚未结清工程款直接等同于可以无限期占有现场或拒绝移交全部资料。

交接不等于认可结算
移交现场、资料与工程价款结算,是关联但不同的事项。交接文件应清楚记录已交付内容、仍有争议的事项和双方保留意见。除非当事人确实希望达成结算或和解,不要在现场交接单中笼统写成“全部结清”“无任何争议”等可能改变权利义务的表述。
现场交接清单可以分成四类:
- **场地和设施:**交接区域、钥匙门禁、临时设施、施工用电用水及现场安全状态。
- **工程实体:**各楼层或分部分项的完成情况、未完项目、已发现的质量问题及现场照片/视频。
- **材料设备:**名称、数量、规格、存放位置、所有权或采购付款情况、是否已安装或需继续保管。
- **施工资料:**图纸及变更、施工日志、隐蔽工程记录、验收资料、签证、试验检测、往来函件和电子文件。

退场前先固定哪些证据
施工合同解除并不自动替代现场盘点。尤其在设备、材料可能移动,隐蔽工程无法复查,或双方对质量和工程量差异较大时,应优先保存原始、完整、可识别时间和地点的资料:
- **书面通知和沟通:**合同解除文件、退场通知、接管请求、交接时间与地点确认、资料移交清单。
- **现场状态:**按区域连续拍摄照片或视频,记录拍摄时间、位置、工程部位、未完项目和物品清点;条件允许时由双方共同记录并签字。
- **工程量和质量:**施工图纸、变更单、签证、施工日志、隐蔽验收、材料检测和质量整改记录。
- **文件备份:**将原始电子文件、项目管理平台数据和邮件导出保存,保留文件名、形成时间、发送和接收信息;移交副本时列明版本和数量。
- **争议项目目录:**逐项写明双方对工程量、质量、材料归属或价款的分歧,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明材料。
如果现场即将被覆盖、拆改或清场,且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可尽快咨询是否通过诉讼程序申请证据保全。是否准许及具体范围由法院依法审查;申请应说明拟保全的证据、待证明事实、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原因,以及拟采取的保全方式。
交接与证据保全的操作顺序
- **先确认解除和退场节点:**把解除通知或协议、送达记录、人员设备撤离计划整理在一起。
- **再拟交接清单:**现场、资料、材料设备和争议事项分别列项,注明交接对象、数量、时间和双方意见。
- **同步固定易变化证据:**对隐蔽工程、现场现状和可能移走的物品优先留存;确有紧急情况时咨询诉讼保全路径。
- **最后签收并保留副本:**交接后保留双方签字页、附件目录、照片原件和送达记录。拒签时记录交接经过,并通过合法方式留存通知与现场情况。
李泳霄团队客户资料将签证、图纸、验收、施工日志、付款记录和沟通记录列为建工争议证据整理方向。具体交接安排仍需结合合同条款、解除经过、项目安全管理和当地程序要求确定。
**风险提示:**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不承诺案件结果。现场移交、资料范围、证据保全措施及工程款请求应结合合同、工程状态和程序要求判断;不要以本文替代对项目原始材料的审查。
常见问题
发包人要求移交现场,承包人能否以工程款未付为由拒绝?
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请求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施工资料等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工程款请求与移交义务应分别分析,具体权利义务仍需结合合同、解除文件和案件事实判断。
现场交接单签了,会不会被理解为工程款结清?
要看文件具体文字和签署背景。应明确交接内容、未结事项和保留意见;若双方没有达成结算,不宜写入与事实不符的“全部结清”。
承包人退场后还能申请证据保全吗?
解释第十五条特别提到退场前申请的情形,并援引《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若现场即将发生改变,应尽早评估申请时机;是否批准由法院依法审查。
对方不配合共同盘点怎么办?
发出可留痕的交接通知,列清时间地点和盘点范围;合法记录现场状态、在场人员和对方回应,并保留原始文件。不要擅自进入、破坏现场或获取他人账号资料。
适用时间提示
《建工解释(二)(2026)》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并适用于该日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个案使用相关规则前,应核对法院受理时间及具体程序情况。
参考资料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2026年6月29日公布,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2023年9月1日修正,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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