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读者:**约定工程价款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或财政评审结论为准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工程管理人员。
“合同写了审计结算,审计一直没结束,工程款是不是只能继续等?”截至2026年,答案要先看合同是否确实把审计结果约定为工程价款确定方式,再看审计迟延原因、经过时间和现有资料。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对这类情形给出了新的裁判规则。
**以下为假设场景,不是李泳霄团队承办案件:**某承包人已完成施工并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确定工程价款。发包人称项目仍在审计,迟迟没有结论。承包人要判断是否申请司法鉴定,不能只准备一张催款函,还要核清合同约定、结算资料送达时间、审计拖延原因和工程量证据。

先问三个问题
1. 合同是否约定“以审计或财政评审结果定价”?
新解释第十三条先区分两种情形:
- **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或财政评审机构评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审计结果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或者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审计结果、评审结论与施工合同约定明显不符,承包人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合同没有上述约定:**发包人请求直接以审计结果或财政评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项目经过政府审计、合同提到“配合审计”,与双方明确约定“工程价款按审计结果确定”,并非当然同一回事。应结合合同全文、招投标文件、补充协议及结算条款解释双方真实约定。
2. “合理期限”从何时起算、有没有特别约定?
司法解释规定,双方约定了合理期限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法院会综合工程规模、工程价款金额和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但期限不得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
这不是说所有项目提交结算满一年后,法院就自动认可承包人报价;也不是说未满一年绝对不能申请鉴定。还要看审计是否因承包人原因迟延、结算文件是否完整、项目复杂程度和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理由。保存完整结算资料及送达记录,对证明起算时间很关键。
3. 现有证据能否说明“不是承包人造成”或“审计明显不符”?
承包人可围绕具体争点准备证据,而不是只提交“审计拖太久”的概括陈述:
| 核查方向 | 可整理材料 | 要回答的问题 |
|---|---|---|
| 合同约定 | 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标文件、会议纪要 | 是否明确约定审计/评审作为价款确定依据? |
| 结算提交 | 竣工结算书、资料目录、签收单、邮件或平台记录 | 何时提交?资料是否完整?对方是否要求补正? |
| 审计进度 | 送审记录、审计往来函件、催办记录、补充资料清单 | 延误发生在哪个环节?是否可归因于承包人? |
| 合同与审计差异 | 工程量签证、图纸变更、计价条款、审计意见及逐项对照表 | 哪些计价项目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依据是什么? |
| 工程履行 | 施工日志、验收资料、现场签证、工程量确认、付款记录 | 已施工内容、质量和已付款金额如何核对? |

可以比较的三种处理路径
**继续配合审计并同步催办。**若审计已有明确进度、补充材料要求合理且项目资料齐备,可书面回复并完整保留提交记录。催办函要写清合同条款、已提交材料、未决事项和希望对方确认的节点。
**就合同争点协商结算。**如果双方对部分工程量或计价项目已有共识,可先形成书面阶段确认,分别列出无争议金额和待审事项;注意约定该确认是否构成最终结算、是否影响其他项目主张。
**依法提出造价司法鉴定申请。**如果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且审计久拖或结论与合同明显不符,应将申请范围对应到具体合同条款和争议项目,说明审计期限、延误原因、现有证据及鉴定必要性。是否准许、鉴定范围和最终价款仍由法院结合案件材料依法判断。
常见问题
只要合同提到“审计”,发包人就可以一直不结算吗?
不能一概而论。先看合同是否明确约定审计或财政评审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再适用合理期限和第十三条的条件。
超过一年就能直接按承包人报送金额结算吗?
不能。司法解释规定的是未约定合理期限时,法院确定该期限不得超过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它没有规定结算金额自动按承包人报送数额确定。工程量、计价约定、质量及付款情况仍需核对。
承包人没有留存审计沟通记录怎么办?
先依法整理自己持有的合同、结算提交记录、电子邮件、项目平台消息、签证和补充资料记录;对无法自行取得的材料,可咨询是否存在适用的程序性调查途径。不得通过冒用账号或越权访问取得材料。
新解释适用于哪些案件?
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个案还需核对受理时间及相关衔接规则。
李泳霄团队客户资料所列业务包括工程款拖欠、进度款逾期、停工退场、工程量及结算争议;服务对象涉及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分包方和实际施工人。具体项目应结合合同、结算提交时间、审计往来和工程履行材料逐项核对。
**风险提示:**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不承诺案件结果。司法解释的适用、鉴定申请是否准许及工程价款数额,均取决于合同约定、案件受理时间和证据材料。
适用时间提示
《建工解释(二)(2026)》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并适用于该日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个案使用相关规则前,应核对法院受理时间及具体程序情况。
参考资料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2026年6月29日公布,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重点参见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全文。
-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6年6月29日:司法解释公布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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