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价格明显上涨时,承包人可能希望调整合同价;若工程中途解除,双方又可能对已完成部分的工程价款各执一词。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分别规定了固定价合同调价的边界,以及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的已完工程价款计算思路。两类问题需要分开审查。

固定价合同遇到材料涨价,先看合同风险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施工合同约定按固定价格结算,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建设工期内人工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要求调整价款,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规定的除外。
这意味着,“涨幅很大”本身并不自动触发调价。应先核对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专用条款和补充协议,弄清固定价格覆盖哪些费用、价格风险由谁承担、风险范围是否有约定、是否设置调价公式或触发条件。合同中对人工费、主材、暂估价或政策性调整可能采用不同规则,不能把所有成本变化合并成一个笼统的“材料涨价”。

情势变更不是一般经营亏损的补救按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针对合同成立后发生的重大变化设定了条件:变化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符合条件时,当事人可以先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是否满足条件,要结合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行业价格变化、风险分担约定、工程进度、实际影响及双方能否采取合理措施等具体判断。
主张调价的一方宜保存投标和报价底稿、合同条款谈判记录、价格信息来源、采购合同及发票、材料进场与使用记录、施工进度计划、价差测算依据和协商通知;还应说明价格变化相对于订约时预期的幅度、持续时间及对合同履行的具体影响。仅提交某一时点的市场报价,通常难以独立说明订约时是否无法预见、是否超过商业风险,以及合同利益是否显著失衡。
合同解除后,已完成部分价款是另一道计算题
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处理的是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的结算:如果双方对质量合格的已施工部分价款没有约定,协商也不成,法院可以参照合同订立时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计价方法或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范,确定已施工部分价款占全部工程价款的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合同固定总价。
这不是把“已完工程量比例”直接等同于“已完工价款比例”。工程范围、质量、施工界面、变更签证、已付款和合同整体计价口径都可能影响核算。承包人退场前,双方可尽量共同盘点已完工程、未完部分、材料设备和现场资料;对方不配合时,及时保存施工日志、监理记录、验收文件、签证单、影像和往来函件,并评估是否需要申请证据保全或工程造价鉴定。
最高法公布的典型案例说明比例法的适用场景
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司法解释(二)时同步公布六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三说明: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质量合格的已完工程部分可以按比例法确定价款。该案例围绕的是合同解除后的已完工程结算,与第九条所说的履行期间价格上涨是否调价,属于不同问题;不能把案例三当作所有固定价合同都可重新议价的依据。
具体争议还可能涉及解除原因、质量责任、现场移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举证期限等问题。应根据合同和项目记录逐项整理,不要仅凭一个比例或一份单方审价报告推断最终金额。
参考资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2026年6月29日公布,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04221.html (访问日期:2026年10月26日)。重点参见第九、十、二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网:https://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006/t20200602_306457.html (访问日期:2026年10月26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2026年6月30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04271.html (访问日期:2026年10月26日)。文中介绍六件典型案例及案例三对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价款的规则说明。
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10月26日公开法律资料作一般性信息整理,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不承诺案件结果;新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合同约定效力及价款计算仍须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判断。
北京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4008767811, 官网地址:https://lgdclawyer.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南小街26号院天润财富中心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