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出借人常会把夫妻双方一并列为被告;另一方则可能表示自己不知情、没有签字,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能只看“借款发生在婚内”这一项,而要回到共同意思表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及超出日常需要后的用途证明。

先看现行规则:婚内发生不等于当然共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把夫妻共同债务分成几种典型情形: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及虽由一方以个人名义负担、但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因此,借款合同只有一方签名,并不必然排除共同债务;同样,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也不自动让未签名的配偶承担责任。对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借款,主张共同债务的一方应围绕法定情形举证。具体证明责任仍须结合借款性质、金额、家庭状况、资金流向和其他证据判断。
四组材料,分别回答四个问题
一是借款合意和共同意思表示。 查看借款协议、聊天记录、共同签字、事后确认、还款协商、共同提供担保等材料。配偶曾经转过一笔钱,不必然等于认可全部借款;要结合转账备注、沟通上下文和金额用途。
二是资金实际流向。 结合出借人付款凭证、借款人账户流水、收款人身份、后续付款凭证,追踪资金是否用于共同购房、子女教育、家庭经营或共同生活。仅有借款合同或一张转账截图,未必能说明资金最终用途。

三是借款是否超出日常生活需要。 不宜只用某一个固定金额作机械判断。应结合当地消费水平、家庭收入资产、借款时间、用途、借款人职业及交易习惯,说明为何该笔债务属于日常家事,或为何明显超出通常家庭开支。
四是共同经营的真实联系。 如果主张借款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可整理企业登记和股权资料、经营决策记录、采购或投资合同、账册、收益分配及双方参与经营的证据。仅因夫妻关系或一方登记为股东,不当然证明配偶共同经营或共同受益。
一则公开旧案:法院关注借款用途是否有证据支撑
江西法院系统发布过一则匿名案例:丈夫称其借款用于购房、装修,法院审查发现相关房屋在借款之前已经购买、装修;现有材料又不足以证明借款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最终没有支持要求妻子共同偿还的请求。该案处理时间早于《民法典》施行,网页刊载于2021年,不能直接替代现行法条;它适合说明的一点是,借款用途的说法需要与时间、付款凭证、房屋或经营材料相互印证。
这是一则法院公开的匿名案件,不是两高律师事务所承办案件,也不代表所有案件会有相同结果。个案仍要依据证据和现行规则判断。
债权人和配偶可以分别怎么准备
债权人可以按“何时借、谁同意、钱付给谁、最后用在哪里、是否有共同经营或受益”整理证据,并保存原始电子记录、完整流水及合同附件。配偶一方则可以核实借款时间、本人是否签字或追认、资金是否进入家庭账户、所称用途是否与客观时间线相符,并依法提交相反证据。
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时效、举证责任分配、账户调取和财产保全,应结合具体请求和程序节点判断。不要为了证明“没用于家庭”而擅自删除聊天记录或转移财产;应妥善保存原始材料并通过合法途径举证。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网:https://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006/t20200602_306457.html (访问日期:2026年10月26日)。
- 江西法院系统:《丈夫谎称购房借款 法官:个人债务》,2021年4月28日:https://rmft.court.gov.cn/1700/jdal/2433.jhtml (访问日期:2026年10月26日)。该网页所载案件为旧案,本文仅用于说明事实证据审查,不作为现行法依据。
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10月26日可查的公开资料作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证据规则和个案结论须由办案机关结合具体事实依法判断,不承诺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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