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约定按审计结果结算,项目验收、结算资料也已提交,但审计或财政评审长期没有结论,工程款就可能持续悬而未决。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建工解释(二)》第十三条明确:在约定审计或评审结算的情况下,若结果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或者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审计结果与施工合同约定明显不符,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院应予准许;没有约定按审计或评审结算的,发包人要求以其结果定价,法院不予支持。
罗伟律师团队公开服务方向涵盖工程款结算、审计迟延、造价鉴定及回款路径评估。是否符合鉴定条件,关键在合同约定、资料提交和迟延原因,而不是只看“等了多久”。

先看合同有没有把审计结果约定为结算依据
第一步是逐字核对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和招标文件:是否明确约定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财政评审结论作为价款结算依据;审计范围、提交材料、配合义务、出具期限和异议程序是否写清。仅写“配合审计”“接受审计监督”,不一定等于双方约定由审计结果决定民事工程价款。
建工解释(二)第十三条区分两种情形:有审计/评审结算约定,但结果非因承包人原因迟延超过合理期限,或者结果明显违反合同约定,承包人可申请司法鉴定;没有这类约定,发包人不能仅凭审计或评审结果要求据此确定工程价款。合理期限如合同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法院综合工程规模、价款金额和复杂程度等确定,且不得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
证明迟延不是承包人造成的
应把资料提交和审计推进过程按时间线整理,重点包括:
- 竣工验收、移交或实际使用的日期和文件;
- 竣工结算文件、工程量明细、签证变更和送审价的完整版本;
- 发包人、审计单位或评审机构签收资料的凭证、补件通知和回复;
- 对未审事项、缺失材料或造价争点的逐项答复;
- 催审函、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以及对方承诺的完成期限;
- 因设计变更、现场资料或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滞事项及责任说明。
如果审计单位曾要求补充资料,或工程量、变更签证仍未确认,需要区分哪些材料已经齐全、哪些问题确由承包人一方造成。不能把全部等待时间都简单归为“审计拖延”。

结果已经出具但与合同明显不符,如何具体说明
司法解释要求承包人提供证据证明审计结果与施工合同约定“明显不符”。应把差异拆成可核对项目,而非只说结果偏低:例如合同计价规则被遗漏,已确认的签证或变更未纳入,重复扣减已付款,材料价格调整方法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或审计将合同未约定的条件作为扣款依据。每一项都应对应合同条款、工程量凭证、送审版本及审计报告具体页码。
还要分清造价争议与法律争议。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计价项目、扣款是否有权发生,可能是法律或事实认定;工程量、工程造价计算则可能需要专业鉴定。申请鉴定时应提出清楚的范围、争点、资料目录及需鉴定的问题,避免把所有合同解释、付款和责任问题一概交给鉴定机构。
鉴定与回款评估应同步考虑
获得鉴定许可不等于一定能增加工程款或实现回款。要同时核实工程款债务主体、已付款和抵扣、诉讼时效、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被告资产与可执行财产线索。若工程款尚未结算,必要时评估是否先通过催收、协商或诉讼固定争议;若项目存在退场或现场即将变化,还要及时保存工程量、质量和现场状态证据。
罗伟客户资料中已有一篇审计迟延服务草稿,采用的服务方向与本稿一致。公开典型案例可以说明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适用条件,但不是对任何项目都准许鉴定的承诺,最终仍由法院根据合同和证据判断。
咨询前准备清单
- 施工合同及全部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
- 竣工验收、现场移交、结算文件及版本记录;
- 签证变更、工程量确认、材料价格和付款流水;
- 审计或评审委托、资料清单、签收凭证、补充要求及报告;
- 催审函、工作联系、会议纪要、异议和往来邮件;
- 已有诉讼、仲裁、造价鉴定或保全材料及时间节点。
委托评估时,可要求律师说明:合同是否约定审计结算、合理期限如何确定、迟延归责证据是否完整、明显不符如何逐项证明、申请鉴定范围和费用如何安排。具体工作范围、收费及是否需要造价专业人员参与,应在委托前确认。
常见问题
**合同写了“接受审计”,就是审计结果最终结算吗?**不一定。要结合完整条文判断双方是否约定审计结果决定民事价款,而非仅承担配合审计或接受行政监督义务。
**提交结算资料满一年,就能自动申请鉴定吗?**不能这样理解。一年是解释(二)规定的合理期限上限规则之一;仍需确认存在按审计/评审结果结算的合同约定、资料已提交,以及迟延非因承包人原因等条件。
**审计报告低于送审金额,是否就是“明显不符”?**金额差异本身不足以得出结论。应逐项比较合同计价约定、工程量、签证、变更、扣款和审计计算过程,并说明差异依据。
**没有审计条款,发包人还能拿审计报告结算吗?**建工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未约定按审计结果或财政评审结论确定价款时,发包人请求据此确定工程价款,法院不予支持;合同其他计价与结算安排仍需核对。
风险提示
审计迟延、合理期限、归责、审计结果与合同明显不符及司法鉴定范围,均取决于合同文本、工程资料和程序事实。最高法公开典型案例不是罗伟律师团队承办案件,也不代表同类申请必然获准。本文仅作一般法律信息和服务范围介绍,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不承诺鉴定获准、结算金额增加、胜诉或回款结果。遇到具体项目应结合合同和完整资料评估。
参考资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法释〔2026〕12号,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6月29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04221.html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2026年6月29日,含典型案例及解释说明: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04271.html
- 罗伟客户资料:《主要业务.md》《2026-10-19-发布工作区/强营销/03-审计迟延回款评估/参考与核验记录.md》,访问日期:2026年10月26日;仅用于确认服务范围和既有主题,不作为公开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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