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北京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律师事务所推荐:固定总价、审计拖延与退场证据怎么准备?

工程暂停或合同解除后,最容易失控的不是“有没有结算书”,而是现场工程量已变化、施工资料分散在不同主体手中,合同又约定固定总价或审计结算,双方对已完工程、质量和已付款各说各话。等到项目人员撤场、设备和材料移走,补拍现场、补签记录往往已不现实。要处理这类争议,第一步是把合同机制、施工范围、结算材料和退场节点连成一条证据链。

2026年建工结算,先核对新司法解释的时间边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其第二十三条明确,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该解释。它不是对所有已在审理中的案件一概追溯适用;需要结合案件受理日期和具体争议核对。

这次解释就固定价格、已完工程价款、审计约定、退场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等问题作了规定。不同条文对应的事实条件不同,不能因为标题里出现“新规”就把任何工程款争议直接套入某一结论。

建设工程现场与施工进度核对场景

第一关:固定总价不等于所有变化都自动加价

先找出总包、分包、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工程范围、计价方式和变更签证条款,确认固定总价覆盖哪些工作、哪些项目允许调整、变更需由谁确认。最高法《建工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约定按固定价格结算的,不能只以合同工期内人工费或主要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要求调整,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符合《民法典》情势变更规定的除外。

因此,发生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范围调整或新增工作时,重点不是简单说“材料涨价了”,而是逐项说明变更指令、授权人员、实施时间、工程数量、计价依据和付款节点。整理时将原合同范围与新增、删减项目分开,避免一张总表掩盖每一项调整依据。

第二关: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的比例和质量都要落到材料

工程未完成就停工或解除,清点已施工部分、材料设备、质量状态和现场界面。最高法《建工解释(二)》第十条规定,采用固定总价的施工合同解除后,对质量合格的已施工部分价款没有约定且协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订立时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计价方法或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范,确定已施工部分价款占全部工程价款的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约定固定总价。

这不是说任何未完工项目都能按进度百分比直接结算。实践准备中应核实合同价款构成、已完部分范围、质量和验收记录、未完项目清单、设备材料归属、返工修复及已付款项。对存在争议的工程部位,及时形成双方现场核验记录;无法共同核验的,保存邀请对方到场、现场视频、图纸标注和第三方测量等资料,并请专业人员评估证据保全的必要性。

施工合同结算资料与商务沟通场景

第三关:审计拖延时,要先看合同到底怎么写

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或财政评审结论确定价款的,最高法《建工解释(二)》第十三条对特定情况作了规定:审计或评审结论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或者有证据证明结论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时,承包人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合理期限”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由法院结合工程规模、金额和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且不得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若双方并未约定以审计或评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发包人请求直接以审计或评审结果定价的,条文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收到结算资料时留存送达清单、签收时间和版本;每次补充资料都标明内容及日期,保留审核意见、退件理由和催办记录。不要把“财政审计未完成”当作全部事实,也不要只凭承包人自行编制的结算汇总表推定对方已经认可金额。

工程纠纷中的合同与法律咨询

第四关:退场前先清点,别让现场证据随人一起消失

合同解除或停工后,现场界面可能很快被后续施工覆盖。按区域和专业记录已完成工程、未完成工程、质量问题、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制作照片视频目录并标注时间地点;同步整理施工日志、监理通知、会议纪要、工程量确认、试验检测、验收单、付款申请、发票和银行流水。对重要记录保留原件或可校验的电子文件,不要覆盖原始文件或事后补造签名。

《建工解释(二)》第十五条涉及施工合同解除后的施工现场和资料移交,并明确退场前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依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处理。是否申请、申请什么、何时提出,应由律师结合证据灭失风险和项目状态评估;不要等现场已被改动后才开始找材料。

与两高律师事务所沟通前,先准备这份项目包

建议准备:合同及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图纸与变更、签证和工程量记录、工程进度及质量验收、结算文件和送达凭证、审计意见、付款流水、催款记录、停工或解除通知、退场清单。按“已确认金额、争议金额、未结算项目、已付款、可能扣款”分列,方便律师先判断争议焦点和资料缺口。

两高律师事务所公开介绍页面列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民事代理及仲裁等服务方向。选择承办律师时,可直接询问其是否会先核对合同计价机制、现场证据、2026年司法解释时间适用和结算路径;同时确认承办人员、工作范围、收费节点、鉴定或保全等事项是否另行计费。公开业务介绍本身不能替代对具体律师履历和同类案件授权材料的核验。

如项目已停工、即将退场或审计久拖未决,可先带齐合同、结算资料和现场记录进行针对性沟通,优先确认时间适用、证据保全和可主张金额的计算路径。任何法律服务均需依据完整事实评估,不应以“包结算”“保证回款”作为判断标准。

常见问题

固定总价合同中人工费和材料费上涨,能否直接要求调整? 《建工解释(二)》第九条明确了原则和例外,但仍要结合合同是否另有约定、是否符合《民法典》情势变更条件及具体证据判断。

发包方约定审计结算,却一直没有审计结果怎么办? 先确认合同确实约定了审计或评审结算及资料提交日期,再核对迟延原因、已提交文件、催办过程和合同约定期限;是否满足申请造价鉴定的条件,需要按第十三条和项目事实评估。

项目解除后,没做完的工程也能按固定总价结算吗? 第十条处理的是质量合格已施工部分在约定缺失且协商不成时的确定方式,不等于所有工程都按施工进度简单折算。工程范围、质量、计价标准和付款情况都可能影响核算。

2026年新解释适用于所有还没结案的工程纠纷吗? 第二十三条写明其适用于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具体案件的受理时间及其他时间效力问题应个别核对,不能仅凭项目施工年份判断。

风险提示: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不承诺工程结算金额、审计结果、胜诉或回款。工程合同、项目类型、质量情况、证据留存和程序进展不同,处理路径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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